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提审后,原权利人是否可以依据生效的再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对此,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提审是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就开始进行那么权利人依据再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应依法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在再审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应依法执行。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再审后,原权利人无权依据生效的再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如申请,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1、从再审的对象看: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仅是对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可靠保障。再审的对象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就是具有强制性。
2、从申请执行期限看: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若干规定》)第18条也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段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既然再审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那么权利人就应当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正确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利。首先通过申请执行,保护自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3、从提起执行的程序看:法院规定明确了提起执行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内部移送为辅的原则。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是否申请执行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对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不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法院不应开始执行。
4、从再审执行中止看: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的判决的执行。《若干规定》第10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指已经依当事人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或尚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以及审判庭尚未依职权移送执行机构而先期下达中止执行裁定。否则对已经超过申请期限的案件,执行机构无法依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中止执行裁定书而中止执行。
5、从再审期限看: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是基于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或基于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或基于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三种情况,前两种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任何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则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8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的规定。再审案件无期限或两年内期限则远远超过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行使实体处分权利申请强制执行和依审判监督程序行使诉权申请再审必须单独进行,不能混为一谈,否则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就会被无限制地延长,变得形同虚设,没有严肃性。申请再审的意思表示不能涵盖依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行使实体处分权利而申请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6、从社会效果看:如果在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通过再审依然能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无疑给这样的当事人指明了出路:当事人会在两年内的再审期限内去申请再审,会通过各种途径去请法院、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检察监督权无期限地进行再审。如果当事人这种补救手段成立的话,那么法律规定将被曲解,执行实务工作也会引起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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