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政部门临时聘用的女环卫工王丽,在清扫马路时被汽车撞成重伤,肇事司机逃逸。此前,市政部门既没有和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工伤保险。作为临时工的王丽遭遇此祸,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河南省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的是肯定答案。然而,正因为这一工伤认定,王丽的用人单位——登封市市政管理局将登封市人保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工伤认定合法有效。
环卫工扫街遇车祸被认定工伤
2010年5月11日上午8点30分,河南省登封市环卫工人王丽像往常一样,在市区自己包片区域清扫垃圾。意外在一瞬间发生——当她扫到颍河路与福佑路交叉口的机动车车道时,一辆疾驶而来的车子将她撞翻。
肇事车并没有因为王丽痛苦的呻吟而停下。事故发生后,王丽被送往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伤势严重。
之所以当一名环卫工,是因为家里经济困难,而如此一劫简直是雪上加霜。王丽的家属找到了她的东家——登封市市政管理局。经过双方协商,登封市市政局给了王丽家几万元作为医疗费。
然而,对于雪上加霜的王丽一家而言,这些钱在支付完医药费后便所剩无几,而等待王丽的是漫长的无法工作的日子。2010年7月26日,王丽的婆婆宋秀珍向登封市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年9月30日,登封市人保局在经过调查审核后,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确认登封市市政局职工王丽所受伤害为工伤。
登封市政局不服这一工伤认定,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1月28日,登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保局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
市政局:临时工怎能定工伤
登封市市政局对于登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依旧不服,于是将人保局告上了登封市人民法院,王丽被列为第三人。
在法庭上,登封市市政局提出,该局是国家事业编制单位,王丽与市政局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系原告单位雇佣的临时工,而被告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就认定王丽为原告的职工,所负的伤害为工伤,这是不符合事实真相的。
此外,市政局提出,被告人保局在对王丽进行工伤认定时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为此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告登封市人保局则提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丽虽然没有和市政局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可的。
为证明认定程序合法且王丽与市政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登封市人保局还向法院提交了王丽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及工伤认定申请表,张某某、睢某、张某的证人证言及王丽在市政局领取工具的押金条等多份证据。
作为第三人的王丽当庭同意人保局的答辩意见。
事业单位性质不影响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登封市市政管理局与第三人王丽虽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丽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对于市政局认为自己是事业单位性质,王丽不是在编职工,系临时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说法,法院认为,综观整个工伤过程,王丽于2009年3月即在市政局工作,其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应系工伤。市政局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一审判决后,登封市市政局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郑州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二审判决后,《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登封市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耀武。他认为:现在全国各地很多环卫工人都是临时工,但是这些临时工和市政部门也是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她承包清扫一段路,不管冬夏,保持着这段马路的清洁。那么在扫马路的过程中,遭遇车祸,应该是算工伤的,否则困难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对于这一案件,李耀武告诉记者,主要责任还在于市政管理局。既然是你招聘的环卫工,长期在马路上清扫卫生,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类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他认为,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出了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受伤的,应该由劳动保障部门来支付这笔费用。现在既然市政管理局没有交,出了事以后自然要出这笔钱。
李耀武还透露,这类工伤认定的案件一般要走很长程序,市政管理局可以先复议,复议完了以后起诉,一审,二审,结束后还有一个仲裁,仲裁完了以后他们还可以针对赔偿这块打民事诉讼,再一审、二审。所以工伤赔偿这类案件,如果走法律程序最快也得一年多时间。而有一些用人单位,他们会故意拖延时间,比如等到复议时间快到了,他们再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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