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能够提起房地产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地产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常用的行政手段之一,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管理者,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房地产行政处罚的措施主要包括:
①警告。警告是指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谴责以示警戒的处罚方式。警告是最轻微的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者予以精神上的惩罚。作出警告必须出具书面处罚决定书,否则仅是口头警告的,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②罚款。罚款是指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对于涂改、伪造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擅自转租、转让公有房屋、强占公房的行为,非法转让房屋、非法预售商品房、私下交易房产、隐价瞒租行为,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及违法进行建筑设计活动的行为,房地产管理者可以采取罚款处罚。
③没收。没收是指依法将非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对于违法行为人利用房地产进行非法交易所得的收益,从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预售商品房等行为取得的违法所得,可以收归国有。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④责令停止施工。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5条规定:“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及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可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暂停核发该违法建设单位的其他规划许可证件。”
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如建设部(建质[2005]184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4.2.2.3项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4.2.2.4项规定:“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⑥限期拆除。如我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房地产行政强制措施。
房地产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管理者为了预防、防止或者控制某种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者为保全证据等而依法对相对人人身、财产采取暂时性限制的行政行为。强制措施包括强制预防措施、强制制止措施、强制恢复措施、强制保全措施等。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关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房地产行政强制执行。
房地产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行政管理者依法自行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其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以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房地产行政许可。
房地产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管理者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与房地产有关的活动的行为。许可证和执照主要类型有许可证、执照、批准书、审批书等,它们是从事某项法律活动的资格和凭证,拒绝、拖延颁发许可证和执照都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房地产行政许可的主要类型有:
①房地产用地规划许可。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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