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委托物条件是什么
留置委托物条件如下:
1.法律没有禁止留置该委托物;
2.委托人拒不支付到期债务;
3.合同没有约定不得留置;
4.受托人合法占有委托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下情况可以行使留置权: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三、委托合同可以留置吗
委托合同能够适用留置权。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n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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