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许可申请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许可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各种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3)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4)许可事项符合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的要求;5)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6)许可申请事项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7)申请人已签订了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査意见,将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交通运输部门作出审查决定。市交通运输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申请书(加盖主管部门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政务服务中心专项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到窗口办理事项,工作人员基本信息核对、申报资料预审核等;材料齐全予以受理(3个工作日)。审查:组织工作人员实地审查(勘察),并对实地审查(勘察)情况、申报资料等进行审核(7个工作日)。决定:对申办事项决定是否同意(7个工作日)结果:印发初步审查意见,并送达申请人(4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
开平利用县、乡道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办理需要如何申请
274人看过
-
茂名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遂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办理时间是什么
162人看过
-
遵义跨越高速公路架设、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或者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以及利用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82人看过
-
阳江江城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公路局负责国道、省道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42人看过
-
佛山南海区在省养公路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等工程设施、设置构造物的路政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306人看过
-
汕尾城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办理在哪个位置
342人看过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时,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更多>
-
公路、城市、县道、路面、桥梁、隧道、桥梁、音音不同部分如何区分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4“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公路。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路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渡口。(2)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是指城市提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3)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如港区公路、机场道路等,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
-
城市道路改造设置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流程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各专业管线的规划和建设,建立统一的综合地下管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
-
道路、桥梁、隧道等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2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
超过公路、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标准的车辆,应如何处理?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
-
小区公共电梯、设施间、公共设施间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认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7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