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属于经济法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证券法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提到的新证券法。证券法是以证券市场上的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条例。证券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对于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守法原则;五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是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是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是审计监督的原则。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即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内容,是其基本原则之一。证券市场是高效运转的资本市场,它不仅要使得这一市场成为证券发行人的有效融资市场,还要使其成为公众投资者放心投资的市场,它的起伏波动直接反映着一国经济和政治发展的脉搏,其稳定和持续发展对一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根据公开性原则,任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任何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以保证投资者对所投资证券有充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证券投资价值和风险虽然受到政策、法律法规变动以及系统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真实财务和经营状况,只有全面揭示与证券价值有关的各类信息,投资者才能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而如果信息不能有效公开,证券市场将会失去其作用,众多投资者将会失去可靠的信息来源,失去投资方向,市场将不存在对资本的有效配置和定价,证券市场将变成混乱的局面。
公开性原则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息公开制度,二是管理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又称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报告或公开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财务、经营状况方面),以使投资者能获得充分的信息,便于作出投资判断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配合信息公开制度,更好地体现公开性原则,许多国家还规定了管理公开制度,以有效防止管理部门的失职或舞弊行为。管理公开制度,又称为管理披露制度,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报告或公告与证券监管有关的管理信息,以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
证券法其公开性原则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改善其经营管理;有利于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管,提高证券市场效率。鉴于此,证券法将公开性原则渗透至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了发行人、大股东信息及有关业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特别是在证券交易的环节,证券法作出了一系列必须保持信息公开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证券管理机构的某些管理信息的公开化,以促进有效监管。
公平性原则
经济学中的公平指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分悬殊,要求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公平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1965年提出的,该理论的基本要点是:人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与个人实际报酬多少有关,而且与人们对报酬的分配是否感到公平更为密切。人们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付出的劳动代价及其所得到的报酬与他人进行比较,并对公平与否做出判断。公平感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作动机和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来讲,动机的激发过程实际上是人与人进行比较,做出公平与否的判断,并据以指导行为的过程。
在目前的证券市场上,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者,有资金雄厚者也有资金上的弱者,对于不同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来讲,公平性原则就显得极为重要。在证券市场中,公平性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市场应该为每一个投资者提供均等的投资机会,不能只把机会给少数投资者,也不能随意限制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且,市场的监管者应该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保证市场各方的交易按照合法的规则进行。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监管者应当负起制定合理、公平的交易规则的责任,不能在规则的制定上出现不公平之处,因为交易规则的不公平必将导致交易结果的不公平。
公正性原则
《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而在法律中的解释是:在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中,公正之精神表现为对立法者、司法者、管理者权利的赋予与约束,表现为社会对市场行为的评价,即市场行为的公正性。公正原则是针对证券管理层行为而言,它要求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必须公正,禁止欺诈、操纵市场以及内幕交易等一切证券违法行为。
公正原则是对证券市场监管者的基本要求。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根据证券法的公正原则,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应当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而制定出各种法规和政策。为了保证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需要遏制过度投机;为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需要限制某些证券的流通和转让。根据公正原则,政府监管机构要依法实施监管,不得越权监管;要尊重市场规则,不得干预正常的市场行为;政府监管机构要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采取歧视政策,不得徇私枉法;证券监管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交易,不得接受不正当的利益,以保证其站在公正立场上处理监管事务。
总之,我国的证券市场和证券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能不顾条件甚至盲目地与国际接轨。证券市场的发展同时更要注重立法工作的持续跟进,切实落实公开、公平、公正三大原则,以保障证券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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