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0:41:19 378 人看过

已于2001年9月6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通航水域不相通的封闭性通航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交通部对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舶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京杭运河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第五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其总长、总宽和吃水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

第六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申请,并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造检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

第九条使用新建、改建的船舶从事内河运输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船舶营运证,并注明船舶营运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内河运输经营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发给船舶营运证,注明船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及经营范围。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船舶营运证。

第十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航行区域和经营范围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一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内河运输第十二条对已经投入营运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具体时间、航区另行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交通部明文规定已经淘汰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三条对不适航或者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规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内河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内河船舶检验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二00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本规定生效前交通部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4: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船舶相关文章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最近一个时期,全国内河的乡镇运输船舶(即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不断发生重大沉船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影响了社会安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乡镇运输船舶无合格船舶、船员证照,严重超载,违章操作;有的因为管理机构和管理工作不落实,特别是县、乡(镇)人民政府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使一些地区处于失管失控状况。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扭转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渡口和乡镇运输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从事客货运输。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在整顿和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进一
    2023-06-08
    495人看过
  • 内河船舶可以海运吗
    1、内河船舶可以海运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内河船舶不得进行海上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船舶和设施的航行、停泊和操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和规章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通则3.1,内河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驶出原航区/航线(不包括海域)的,根据第2章《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和技术规则证书》(2019年)第2.5.3.2节,局可免除本法规中的相关要求,但船舶应满足局认为适合其航行任务的安全条件:船舶应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航行区域和条件进行操作。从上面可以看出,内河船舶可以超出原来的航行区域/航线,但不能进入海域或进行海上运输。内河船舶和近海船舶之间的差异当设计和建造船舶时,其类型和航行区域已经确定。不同的船型和航行区域对航行性能、船体强度、结构和设备有不同的要求海上风浪大,航程长,内河曲折,船舶密度高于海上。海船可以建造成数十万吨的大,而内
    2023-05-07
    345人看过
  • 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
    《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12届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广宁二○○六年七月四日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及其行政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运输距离在十公里以内的营业性客渡船和额定客位在十二人以下(含十二人)的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艇。第四条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交通、海事、工商、水上治安、环保、劳动保障、物价、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对本辖区内小型客运船舶
    2023-06-08
    43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经2008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资质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照顾船员和船舶的合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进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见附件一)中如实填写烟、酒的类别、数量,向海关申报。第三条船舶每航次挂港期间,从进境之日起,在港停留每十天准予船舶外留备用香烟三千支、酒五瓶;准予每一外籍船员外留自用香烟四百支、酒一瓶(不含啤酒类饮料
    2023-07-12
    400人看过
  • 如何惩罚非法运输河沙的船舶?
    非法运输海砂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偷盗河沙量刑标准私自挖掘河沙根据不同情况,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情况严重的将会构成非法采矿罪或者破坏性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2023-07-05
    465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内河个体运输船舶公司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我省内河运输组织化程度,促进我省内河运输结构优化升级,解决我省内河个体运输中存在的安全运输得不到保障、市场竞争能力低和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求等问题,决定加快推进我省内河个体运输船舶公司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个体运输船舶实行公司化管理工作的认识实行内河个体运输船舶公司化管理,是继淘汰水泥船和挂桨机船工作后的又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一)推进个体运输船舶公司化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努力使浙江省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最高的省份之一”要求的具体行动。我省内河运输与我省新农村建设息息相关,内河运输的船员大多数来自农民,运输的货种大多数是农村矿产产品。推进个体运输船舶公司化管理工作,是提高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二)推进个体运输船舶公司化管理工作,是提高内河安全运输管理水平,建设“平安交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内河个体
    2023-06-08
    80人看过
  • 海运船舶的运输方式
    班轮运输(LinerTransport)船舶沿固定的航线,经固定的港口,按事先公布的固定船期运输货物,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船舶运输方式。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运价中已经包含货物的装卸费用,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由于定时、定线、定港、定价,所以班轮运输的不确定性相对小。为了保证船期,班轮的船舶一般设备齐全,船况较好。在班轮停靠的码头都有班轮公司自己的专用码头,货运质量有保证。货物一般为小额贸易货物,现在多为集装箱作为运输单元,提单是主要的运输单证。租船运输(ShippingbyChartering)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船舶按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运输服务。根据协议,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并按商定运价收取运费。采用租船运输的货物主要是低价值的大宗货物,例如煤炭、矿砂、粮食、化肥、水泥、
    2023-04-24
    58人看过
  • 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怎么写?
    经营,停车场,甲方,委托,场地,费用停车场委托经营合同编号:GD/M-Q/E-024甲方([委托方]开发商):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乙方([受托方]物业公司):地址:职务: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方是住宅小区的开发商,为了便于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甲方在住宅小区内规划建设了处停车场。为了便于停车场的正常管理和车辆的在序出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将住宅小区停车场委托给乙方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物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名称、位置、面积1.停车场名称:位置:面积:2.停车场名称:位置:面积:3.停车场名称:位置:面积:停车场经营方式为:1.(1)乙方应以车位出租的方式进行经营。或(2)乙方以方式进行经营。2.(1)停车场可由乙方自行经营;(2)由乙方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委托其他人员或单位经营;(3)。停车场各项约定经营方式的调整式
    2023-06-09
    140人看过
  • 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各市交通局:为认真贯彻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部交水发(2001)196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内船舶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坚持资质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部2001年第1号令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新设立水路运输企业、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对经批准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必须达到新增加经营范围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相应船舶种类的船舶营运证:从事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运输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把经营资质审验关,符合资质条件的运输船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逐级申报。二、全面实施《规定》,限期达到资质条件按照交通部的统一部署,对已经依法
    2023-06-08
    295人看过
  • 昆明市乡镇客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镇客货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运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江河、泊湖、水库内航行的乡镇客运、货运船、摆渡船等,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第三条昆明市交通局航运管理部门和县(区)航运管理部门,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运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第四条各有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乡镇船舶的所有者及经营者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应根据管理任务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县(区)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做好配合、协调管理工作,做到对分散的乡镇船舶有人管理。第五条主管部门必须掌握和了解所辖区内乡镇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船员的技术素质。督促其做好船只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船舶的适航性能,对船员(渡工)有计划地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港航规章,并接受上
    2023-06-08
    208人看过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
    2023-06-06
    57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为认真贯彻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部交水发(2001)196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内船舶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坚持资质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部2001年第1号令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新设立水路运输企业、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对经批准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必须达到新增加经营范围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相应船舶种类的船舶营运证:从事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运输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把经营资质审验关,符合资质条件的运输船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逐级申报。二、全面实施《规定》,限期达到资质条件按照交通部的统一部署,对已经依法
    2023-06-08
    360人看过
  • 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
    为了促进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结构调整,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保护三峡库区水资源环境,提高三峡永久船闸利用率和通过能力,现就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若干政策规定公告如下:一、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挂桨机船、水泥质船和木质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行。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者改建非标准客船、油船、化工品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客船、油船和化工品船标准船型将于2004年6月底前公布。三、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改建非标准载货汽车滚装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载货汽车滚装船标准船型将于2003年12月底前公布。四、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开发商自行建造非标准游览观光船在库区营运。建造游览观光船在三峡库区营运,应事先报经企业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
    2023-06-08
    121人看过
  • 船舶二氧化碳系统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在修船舶在进行二氧化碳系统维修和二氧化碳集控室相关工程修理过程中的安全,严防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一、工程主管在接到二氧化碳系统或二氧化碳集控室相关修理项目时,应填写《二氧化碳间作业审批证书》,涉及机电项目的由机电主管负责申请,船体项目的由船体主管负责申请。二、总管接到申请后,会同船方、安全主管、工程主管核实施工内容,在作业时间要求船方打开二氧化碳室门,并要求船方指派专人进行监护。三、安全主管在接到项目申请单后,应通知机电主管及机舱内其他作业的工程主管,由机电主管负责通知机舱内的作业人员和船方人员,其他工程主管通知所管辖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注意事项的告知。四、安全主管须在施工的二氧化碳室内悬挂请勿乱动开关的标识,进入二氧化碳室进行二氧化碳系统维修的人员不准随便乱动系统设施。五、施工单位在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作业,并在当天施工结束后通知工程主管、安全主
    2023-04-24
    309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舶
    词条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船舶
    相关咨询
    • 海事部门是如何定性内河运输船舶运输货物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31
      船舶有个满载吃水线,如果你的船载装载货物时吃水线超过了,满载吃水线的话就视为超载,吃水线在船的船首、中、尾部都刊画了吃水线的。
    • 船舶使用非国籍船舶管理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船舶运输事故的处理程序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2
      在装卸、运输中发生、发现的货损事故、有关港航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损失。港口对货物差错、票货分离、票货不符等货运事故,应先在本港复查核实。复查无着,至迟应在记录编制之日起七天内,向有关港、航单位发出“运输事故查询书” (附表十二)进行查询。对重大事故,可派专人进行查询,获复前如查询的货物或票据已经找到,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停止查询。
    • 船舶舶的运输费由船东承担但发货人对运输成品的运费有哪些法律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6
      1、你司作为货代,在本事件中,纯属货运代理的地位,相应的权利义务都应由发货人承担; 2、直接出船东单,你司未出货代单,你司不是无船承运人,则船东没有权利向你司主张目的港费用。你司完全可以向其披露发货人的相关信息,你司只是货运代理,要其向发货人主张权利; 3、3月份到港,8月份才通知,那你司在这期间有何作为,难道你司代垫的海运费从没有向发货人主张过?不是很理解! 4、当时船东要求你司做弃货声明,完全
    • 船舶运输有哪些要求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3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污染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污染危害性质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标准认定并定期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评估机构名单:(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检测、鉴定等设施、设备;(二)具有与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相适应技术能力的专业人员;(三)有符合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