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8:27:03 24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文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各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制度,加强财政监督,现将财政部制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办理财政登记的范围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均须按本通知要求办理财政登记。二、接受办理财政登记手续的机构(一)市级及所属单位、外埠单位及所属企业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在北京市财政局外资企业管理分局(简称外资分局)办理财政登记。(二)区县级及所属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三)市级、区县所属单位共同投资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若市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上(含50%),企业到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办理财政登记;区县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上(不含50%),则到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企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须一式三份,分别由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区县财政局、外商投资企业留存。(四)中央所属单位、市级所属单位、区县所属单位共同投资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若中央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上(含50%),企业到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财政登记;若中央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下,中央所属单位与市属单位投资合计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上(含50%),企业到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办理财政登记;若区县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上(不含50%),企业到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企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须一式四份,分别由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区县财政局、外商投资企业留存。(五)地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北京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办理财政登记。地处其他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园区,各区县工业小区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均按前述(一)(二)(三)(四)款规定办理财政登记。(六)凡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须在领取财政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办理备案手续。三、办理财政登记的时间(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二)已持有“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的企业,须按前述办法,凭原财政登记证,在1996年9月30日前,办理换发新证手续。(三)1995年1月1日前成立并已纳入财政管理但没有财政登记证的企业,须按前述办法,在1996年9月30日前,补办财政登记手续,并领取财政登记证。(四)在本通知发布前成立但未纳入财政管理的企业,须按前述办法,在1996年10月31日前办理财政登记。四、办理财政登记需提交的资料初次办理登记或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经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等文件或者其复制件。已提交过财政登记资料的企业,若无变更事项,可不再提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4: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围:(一)土地出让预定金(二)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支付的地价款;(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四)土地使用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五)其它有关收入。1.按照规定延期付款期间应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违约造成的扣缴定金;3.其他收入二、土地收入的交缴(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将土地收入存入经财政局认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二)市、区县财政局要在同级房屋土地管
    2023-06-10
    274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财务处理的补充规定》(财企〔2000〕87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1.国内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后的财务处理问题,仍按京财经二〔2001〕22号执行,即经中介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2.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的规定执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5号)即予废止。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外商投资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证后,不再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
    2023-06-10
    417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企[1998]5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24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试行存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2415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会计处理,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一、国有企业在破产期间必须支付的医药费用,按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列入“清算费用”科目核算。二、国有企业整体拍卖收入,如无法确定是哪项资产收入时,可按破产企业各项资产评估价值占总资产评估价值的比例,分别记作各项资产收入
    2023-05-03
    66人看过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文号:沪财会[2009]24号发布日期:2009-3-12执行日期:2009-3-12本市各资产评估机构: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附件: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我部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财政部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2023-06-07
    463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允许1989年国债券和保值公债上市转让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允许1989年国库券和保值公债上市转让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为进一步维护国债信誉,促进国债的发行,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在办理国债发行、兑付业务的基础上,创造条件积极开办国债转让业务。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开办国债转让业务需经市财政局批准。此项业务只能由区县财政局综计科(或债务科)办理,并归口到市局债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转让价格。
    2023-06-05
    302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分局,深圳分局: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一年一度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即将开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做好外汇年检工作,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革1999年度外汇检查形式,由以往的企业自查改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外汇年检结果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见附件);二、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以文字如实说明被审企业在外汇收支、外汇借款和还款以及外汇买卖等方面是否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三、联合年检结束后,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年检结果进行抽查,对于没有执行上述要求的会
    2023-04-24
    195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文号:各郊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13号《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我市耕地占用税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检查时间从5月开始到6月底结束。由各区县财政局组织专门力量自查、自纠,同时填写耕地占用税检查统计报表,并将检查结果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于6月30日前报市局农财处。第二阶段为互查阶段,时间从7月份开始到7月底结束。在此期间我局将组织相临区县对自查情况进行互查。第三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从8月初到8月20日结束。由市局组织专门力量对部分区县检查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工作组做好抽查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要十分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组织专门的力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搞好这项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对检查出的违纪问题,应本着自查、自纠从宽,抽查从严的原则
    2023-06-07
    182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我部制定了《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二○○五年十一月四日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在调查或者检查
    2023-06-06
    80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文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17号“关于印发《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加强会计工作问题自1994年“两则”、“两制”颁布以来,我市所属绝大部分单位及各区县财政部门都已认真贯彻实施,并顺利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转换,但个别单位至今未执行新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规定,要求凡未执行新会计制度的单位立即纠正,以利于会计信息在全市范围内的沟通和交流。二、关于加强《会计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自1986年开始颁发“会计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以来,我市已颁发“会计证”近20万个,对持证人员的管理十分重要。根据我市具体情况,今后对“会计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本着从严要求的精神做如下改革:今后我市凡欲取得会计证”人员,不论在职与否,不管所有制性质,必须按全
    2023-04-24
    259人看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经委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计委)、财政局、环保局、经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工作,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排污费征收工作。二、对于一个排污者的排污口分布在不同区、县的,其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三、对于两个以上排污者共用一个排污口且无法区分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种类和浓度的,可以由共用设施及排污口的管理人代理各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因排污者改制、合并、分立、改变名称等导致排污申报登记的排污者与现有排污者不一致的,应当由现有的排污者负责缴纳排污费。原排污者被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由承包人或者租赁人负责缴纳排污费。建设施工超标噪声排
    2023-04-24
    67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入库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为了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简化征收入库手续,根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102号),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地方收入部分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的划分按属地原则,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成”。二、实行定额补助和定额上解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成”后,对因此收入受到影响的区县,实行定额补助和定额上解。即:以2000年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区县属地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大于基数的部分实行定额上解,小于基数的部分给予定额补助。具体上解或补助数额另行通知。三、缴款书的使用缴纳场地使用费收入统一使用北京市
    2023-06-10
    204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资金用途第四章资金支持方式第五章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第六章目标与考核第七章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水平,改变当前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偏低的状况,加大食盐专营工作力度,确保市民信用合格碘盐,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现将《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二○○五年七月七日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水平,加大食盐专营工作力度,确保市民食用合格碘盐,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盐配送体系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食盐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第
    2023-06-10
    59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为加强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管理,完善帐务处理手续,财政部门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工作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会计科目与帐户的设置(一)资金来源类设置“兑付资金预拨款”科目,用于核算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拨入记收方,兑付期终了,将“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收方余额为应归上级财政部门结存兑付资金数,付方余额为上级财政部门应补拨兑付资金数。(二)资金占用类1、设置“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科目,兑付个人购买国债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下设本金、利息两个明细帐户。2、设置“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科目”,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的兑付款用本科目核算。并按所属地区或经办单位名称分户设帐。拨出记付方,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已兑付国债券本息合计数冲减计入本科目的收方,付方余额为下级财政部门或
    2023-06-05
    345人看过
  • 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本市各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现将交通部、财政部(89)交财字第595号《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交通部、财政部(89)交财字595号文规定,为做好全国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启用和换发工作,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做如下安排,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市启用和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简称新证)的工作由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及各远郊区县交通局配合。二、从1990年1月1日起,本市各代征车购费单位销售车辆一律启用全国统一印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原有车购费凭证停止核发。车辆落籍一律凭新证办理牌照手续。三、对1989年底及以前年度发出的车购费凭证进行统一更换:1.换证范围:凡1989年底及以前年度核发的车购费缴费凭证、免征凭证,免办凭证(简称旧证)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属此次换发新证的范围。2.换证时间:从1990年10月15
    2023-04-23
    99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外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是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5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财政登记: 第六条企业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后,其正本应当置于企业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底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在上一年度内,办理财政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情况;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执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时财政财务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0-27
      1、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制定资产负债表和其他会计报告书。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通过董事会,向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后执行。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2、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公布清算时企业的所有财产和清算期间获得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1、企业馀额的员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员工住宅周转金用这两个基金购
    •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我是,是坡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7
      你先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再去质监局检组织机构代码证,最后去财政局检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要拿证件原件正副本和上年度的财物报表
    • 外资企业登记管理的相关政策有啥啊?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4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其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