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擅自处置房产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5 17:30:30 220 人看过

生活中关于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房产导致的纠纷非常多,其中不仅涉及房屋共同所有人的利益,也牵扯到房屋的买受人的问题,以下为关于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房产的各种情形的分析:

1、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明确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两个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为夫妻两个人的名字,该房屋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独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出卖人无权处分标的物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这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为债权,而房屋的所有权为物权,这是两个权利体系。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仍为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房屋的买受人可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2、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明确登记的权利人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方支付合理对价,并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的;

对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若买受人受让该房屋是善意(指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实际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这就是法律上所谓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时候,构成对于其他共有人的损失,应当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明确登记的权利人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方支付合理对价,但双方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

该种情况比较复杂,涉及一些实践中具体可能出现的情况。例如,如果该第三人已经长期在该房屋内居住,而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的另一个所有人知情且长时间未提出异议,在实际操作中,该房屋就有可能被判给第三人。但也不尽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房产的情形很多也很复杂,在此不一而足。

首先我们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就是在婚内期间双方说获得的收入,房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内自行的将财产进行分离,这样也是没有问题的,第二种就是在婚前夫妻用共同积蓄购买的也是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也是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怎么办?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没有效。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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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9日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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