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宪法法院4月23日批准看守政府总理英拉推迟向法院提供证词的申请,决定将英拉是否违宪一案延后15天审理。2011年9月,英拉将时任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的他汶调离。2014年3月,27名国会上议院议员致信宪法法院,要求就英拉此举是否违宪作出裁决,宪法法院4月2日受理了此案。一旦英拉被裁决违宪,英拉及其内阁成员可能将被迫辞职。目前,反政府支持者和红衫军以及社会各界都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反对派希望裁决结果能使英拉政府下台,红衫军则声言要继续组织集会力挺英拉。
目前,关于英拉政治裁决的政治角力仍然是2006年他信下台后政治纷争的延续。2006年至今,泰国经历了军事政变、司法干政、街头暴动等一系列非制度化的政治变故。在这一系列政治变故的背后是他信派系与反他信派系之间的政治斗争。可以说,目前的长期政治动荡反映出泰国的政治制度化水平比较低,其根本症结是泰国错过了政党政治发展的黄金时期,而政党则是稳定政治系统最重要的力量。
最近关于英拉违宪审查的事件表明,英拉的政治合法性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究其根源在于英拉所依赖当选的为泰党的政党制度化程度不高。为泰党不是制度化的政党,一定程度上仍是个人化的政党、家族化的政党。他信下台后,其密友沙玛、妹夫颂猜、小妹英拉先后进入政治中心。而且,他们的政治目的很明确,即通过赦免法案等一系列政治行为为他信脱罪。这样的政党运作并不是制度化的,而是仍然围绕魅力型领袖展开的。同时,反对派将他信推下台的方式也不是制度化的。反对派还多次联合军队、宪法法院等力量对他信势力进行打压。可以说,在泰国政治中,政治的断裂随处可见。这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原本是第一大党的泰爱泰党一夜之间就被宣布为非法。
泰国政治动荡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在泰国政党政治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一政党制度化的过程被中断了,并且引发了一系列的制度反弹。泰国政党政治发展的黄金时期是1997年到2006年。在1997年之前,泰国政党主要表现为精英型政党(或称为庇护主义政党),其基础是以地方权势人物为中心的乡村庇护制网络。地方权势人物是庇护制的恩主,其通过仆从进行贿选拉票,并在获得政治职位后为仆从分割地方政治利益。这样的政党往往规模较小,缺乏严密的组织制度,也没有整合过的政党意识形态,其所有的行动都以政治分肥为根本目标。
1997年之后,泰国的新宪法引入了政党名单制选举规则、创设宪政独立监督机构、提高国会倒阁门槛等制度安排,这些都为政党的制度化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之后,电信大亨他信组建了更具现代性的群众型政党———泰爱泰党,并依托新资本集团的政治资金支持,在全国各地(尤其是农村地区)建立了广泛的基层组织以及提出三十泰铢治百病、农民三年缓债、乡村百万发展基金等一系列旨在城市反哺农村的草根政策。泰爱泰党的快速发展为他信在2001年和2005年赢得选举奠定了基础。到2006年时,泰爱泰党已经有数百万注册党员。然而,这样的政党政治发展却在2006年遭遇反他信阵营的军事政变。并且,泰爱泰党在2007年被宪法法院以选举舞弊为名宣布为非法。
之后,虽然他信的支持者又以人民力量党和为泰党的名义再次赢得选举,但这恰恰是政党非制度化的一种表现。一个稳定的政党不能一直更换名称,而这种更名无疑会影响政党的稳定性以及民众对政党的认同。同时,正由于这种政党发展的不利,所以他信不得不通过他最信任的密友或亲属来整合政党。但是,这种对密友和亲属的依赖又产生了新的问题:政党仍然是家族性的政党,而不是制度化的政党。
这种政党政治发展的中断有深层次的动因。譬如,泰国的政治中确实存在太多的传统因素。这些传统因素会联合起来对新兴的新资本集团形成遏制。新资本集团推动的政党制度化是有利于整个政治系统的,但不幸的是,这种政党制度化的快速且不牢靠的推动,引起了传统力量的集体反弹,最后国王、军队、宗教团体和传统资本集团联合起来反对新资本集团。就这样,政党制度化的良性进程便被扼杀在发展初期。当然,这种政党政治发展的夭折也存在部分偶然因素。譬如,他信在处理与传统力量关系的问题上过于武断和傲慢。这里最典型的例子是,他信并没有完全处理好他与普密蓬国王的关系。这些偶然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反他信力量的联合。
总之,泰国政治目前已经进入了一个政治动荡与非制度化干预的恶性循环。泰国的政治社会已经被动员起来,而同时更糟糕的是,泰国的政党政治却没有得到有效和良性的发展。对于一个正处于现代化的国家而言,这可能是最糟糕的景象。因为缺乏制度化吸取民意的渠道,民众会乐于通过街头抗争来表达民意,而那些非制度化的因素如军队也会以人民之名介入政治。这种政治非制度化发展的一个恶性结果是,一些原本制度化的因素也可能发挥出非制度性的功能。譬如,独立的司法系统原本可以发挥稳定政治系统的作用。但是在泰国,司法裁决也成为影响政局稳定和加剧政治斗争的因素。最近的一个问题就是,泰国宪法法院的裁决很可能会引发泰国政治分裂的进一步加剧。
-
合宪性审查和违宪审查的区分
443人看过
-
合宪性控制的社会背景——评法治斌:《社会主义法制下之违宪审查制度》
147人看过
-
违宪审查与宪法观念
372人看过
-
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的比较
160人看过
-
“违宪审查”的司法原则
255人看过
-
走出“违宪审查”的误区
465人看过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 更多>
-
合宪性审查和违宪审查的区别北京在线咨询 2024-05-16合宪性审查和违宪审查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而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则具有多样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提出批评,要求纠正;2,结果不同;3,对象不同:违宪审查的内容和宪法监督的对象不完全相同。违宪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直接违反宪法而又没有其它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监督的对象较宽,既包括违宪审查的内容,也包括违宪审查机关的审查活动。
-
-
-
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权有效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231.由普通法院实行违宪审查权在宪法法理上,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均由同一国家机关行使,实际上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一种附属权力,没有违宪审查权即没有法定解释宪法的权力,且此种权力为排他性权力,一旦宪法授予某一国家机关行使,则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行使。 2.根据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主体的不同可将违宪审查制分为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和议会四种体制。 3.在普通法院体制中,法院可以通过对民事、刑事和
-
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是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28第一,最高代表机关审查体制,代表国家,英国、前苏联。第二,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的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第三,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第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代表国家: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