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盗窃或者是刑事诉讼有关需要勘查现场的案件时,法院需要证据,就需要到有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刑诉法第134条新修改后就是有关搜查规定的。时代在变化,所以法律也是需要跟随时代的脚步进行完善修正的,所以新刑法第134条有关规定、释义是怎样的呢,跟修正前有何不同?
一、修正前的刑诉法第134条
修正前的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修正后的刑诉法第134条
修正后的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三、相关释义
该条是关于搜查的规定,他的限定条件是只有侦查人员可以进行,搜查的目的是寻找罪犯或者是犯罪证据,搜查的对象是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地方。
四、查封、扣押财物文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务、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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