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的德国刑法典是二战以后主要西方国家中的第一部普通刑法典。刑法典从内容上看,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再次确认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法不溯既往等,体现了传统的法治精神。第二,体现德国宪法的原则,把法治国、社会国的原则作为刑事立法的基础和出发点,这在整部法典中都有反映。如对犯罪的认定、刑罚的适用以及对犯罪种类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宪法是最高法律的性质。
第三,吸收了多年来的刑法学发展的成果,注意理论对法律实践的指导作用,体现人类对犯罪现象认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注意法律规范的可适用性。第四,刑罚制度的变革最大,强调了人道主义,并充分反映刑罚的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
一、刑法的历史渊源
德国刑法的历史渊源主要是德意志帝国建立之前的各邦国的刑法。如1838年的萨克森刑法、1840年的汉诺威刑法、1813年的巴伐利亚刑法、1851年的普鲁士刑法、1868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刑法。其中1813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1851年的《普鲁士刑法典》的影响较大。
前者是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主持制定的,其影响主要是在刑法学的指导思想方面。后者则因普鲁士在近代德国的特殊地位,通过《北德意志联邦刑法典》直接影响了德意志帝国刑法的形成。更早一些的历史渊源则有神圣罗马帝国的刑事法令,主要是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另外,法国在1810年制定的刑法典对德国刑法也有重大影响。
二、德国刑法的变迁
在1933年之前,《德意志帝国刑法典》一直是德国最重要的刑事法规。自19世纪末期至1933年,德国多次提出了刑法典的修订方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一个获得通过,刑法典依然维持原貌。除刑法典外,在这一时期,德国还根据形势的需要,不时地制定一些单行法来补充法典的不足。1933年,纳粹党上台执政,德国的刑法有了重大的变化。1871年刑法典的许多具体规定在实质上已被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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