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以上就是“
2018年非工伤死亡赔偿案例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李母(李某之母),女,1943年生,汉族,广西人。
被申请人:桂林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母之子李某与被申请人物业公司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了为期2年(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协议一份。李某入职后,物业公司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安排李某在饮食中心岗位工作,并依法为期交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2012年5月31日,李某下班后身感不适、头昏眼花,后被立即送往南溪山医院急诊科救治。经查,患者李某突发脑溢血,病情进一步恶化,呼吸骤停,生命垂危,生存希望渺茫。见此情形,患者李某家属只好将其转回当地。在回当地的途中,李某因病情严重,不幸逝世。后李母因补偿纠纷一事未能与物业公司协商一致,故申诉至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某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11361元(34085元/年(桂林市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个月4个月(计发月数)=11361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某非因工死亡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22723元(34085元/年(桂林市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个月8倍(计发倍数)=22723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450元/月,直至80岁为止。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10614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21228元;
3、被申请人从2012年5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450元/月;如遇桂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或国家另有新政策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新标准或政策支付申请人救济费。
【案件评析】
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补偿费用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项,但未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这样,《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与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就不一致,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比较混乱的局面。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研究案情,详尽相关法律法规、权衡利弊,提出在民主自治地方地方性法规政策应当优先适用的思路,并根据桂政劳险字[1995]23号、[1998]63号文件、桂劳社发[2009]90号文件及桂人社发[2012]78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代理思路。最终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劳人仲案子(2013)841号仲裁裁决书,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支持申请人的几乎全部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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