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明广州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公共管理学院
一、保障性住房政策在执行层面存在的不足
1.地方政府执行力度不够
尽管近年来在中央政府的一再督促下,地方政府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但是与中央政策的要求相比,差距依然较大。例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然而,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却大打折扣。建设部2007年的通报显示:166个地级以上城市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比例,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2.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超标
保障性住房政策对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对象、户型、面积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事实上,一些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却远远超过了国家政策的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不经济”严重弱化了其社会保障作用。
3.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合理
保障性住房的受惠群体本应是城镇中低收入尤其是低收入群体,而在住房分配的实际操作中同样是问题多多。例如武汉市“六连号”事件等。
4.保障性住房管理不到位
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方面是房源不足,许多中低收入家庭不能享受保障政策;而另一方面却是大量的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凸显管理缺陷。据调查,2005年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自用率仅为51.34%,出租率高达40%左右。廉租房的退出机制也不完善,有些人收入提高了,却依然长期居住廉租房或领取廉租房补贴。
二、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不到位根源在于监督不力
1.监督意识不强
突出表现为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意识缺乏,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2.监督力度不够
作为保障公共权益的重要惠民工程,保障性住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理应受到政府部门、大众与社会舆论等多种渠道的严格监督,但事实上目前的监督力度还远远不够,武汉的“六连号”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反映。
3.监督依据不足
在我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设计中,监督制度和措施尚不健全,从而使得监督起来困难重重。
4.监督处罚太轻
近几年,我们虽然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的监督力度,发现了问题,也及时处理,但处罚的力度却是非常轻的。正如有的专家指出:“我国经济适用房实施过程中出现骗购、腐败等种种乱象,与惩处力度不够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强化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力度的路径选择
1.培养监督意识,完善监督体系
为了将中央政策落到实处,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真正成为实现城镇中低收入群体“居者有其屋”的民生工程,我们必须强化对该项政策执行的监督。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公共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要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与管理,自觉树立监督意识,从各自的职能和地位出发,积极参与监督,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同时还要完善监督体系,系统地建立一道牢固的“防火墙”。为此,一方面要加强体制内的监督力量,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形成监督的合力;另一方面,要重视体制外的监督力量,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公民参与等监督主体的作用,实现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的有机结合,共同维护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贯彻执行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2.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督力度
一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与管理,在建设时重点监管户型、面积和质量,防止“豆腐渣”工程;在分配时重点监管申购家庭的申购材料和申购程序,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在管理时重点监控业主人均收入、家庭构成、住房状况的变化,及时退出、回收,进行全程动态管理,发现问题,严惩不贷。二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与管理的跟踪报道,发现问题及时曝光,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促使有关部门尽快解决问题。三要动员公民广泛参与,对于违规行为立即检举揭发,同时有关部门还要积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切实保障民众对于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的批评、建议和举报权力。
3.借鉴相关经验,强化违规处罚
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于舞弊和腐败行为要问责到底;对于不符合资格以及违规转售和出租的,要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在这一点上我国香港地区的监督经验值得借鉴。按照香港房屋条例,任何人在申请公屋时蓄意虚报资料的即为违法,一经定罪将被判刑入狱。2004年,香港还专门成立打击滥用公务资源特遣队,严惩作假者。我们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制定更加严厉的虚报处罚措施,如对蓄意虚报而骗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处以更高额的罚款,甚至使其承担刑事责任,提高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在事后处罚的同时实现事前震慑。
4.健全规章制度,夯实监督基础
必须尽快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法规,从而为有效监督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依据。当前,尤其要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收入、财产登记制度,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在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的支持下,及时查阅已经居住或需要居住保障性住房家庭的相关资料。上海于2009年6月开通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其第一项任务就是为上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把关”。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通过与民政、人保、税务、房管、银行等14个部门建立的“电子比对专线”,可以直接查看申请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公积金缴纳等情况,从而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从长远来看,我们还要制定《住房保障法》,在法律的约束和监控之下,保障性住房政策才能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
政策执行监督机制亟待完善
148人看过
-
破产财产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452人看过
-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关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
489人看过
-
探视权的缺陷及完善
74人看过
-
中国证券法律体系的缺陷及其完善
101人看过
-
行政处罚时效的立法缺陷、成因及完善
297人看过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
保障性住房的设立、完善和完善法律规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61、建立专门的机构。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推进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严格制定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政府专门机构,管理保障性住房投资资金。设立具有较大权限的政府专门机构,全面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和管理。使具体的项目建设者只需要面对专门机构,而政府管理的众多部门也只需要监督这一个部门。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解决等。3、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
-
现行行政复议法的缺陷怎么更好完善这些缺陷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7现行行政复议法的缺陷大概有(一)行政复议机构尚不具备统一、独立的系统 (二)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欠缺公正性、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难以保障 (三)对于行政复议有关依据和证据的忽视 (四)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错位 (五)行政复议的司法化程度不高,欠缺合理的委托代理制度
-
-
新加坡保障性住房政策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11新加坡保障性住房政策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的政策。新加坡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新加坡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新加坡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新加坡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
-
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及对策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1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及对策:一是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筹集难度较大。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明显加大了对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包括中央补助、省级奖补资金、地方财政配套、部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地方政府的部分资产注入及土地支持等,但仍有大量资金缺口需通过社会资金渠道来弥补,融资规模大、难度较高。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