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4:22 95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门: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工作中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保证建设用地征用土地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二)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五条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事项。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征用耕地、挂果园地按年产值6~10倍补偿;其他土地按所在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4倍补偿

土地年产值按菜地2500~3500元/亩;园地1500~2500元/亩;水浇地、耕地1000~2000元/亩确定(该标准今后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公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征地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含1亩)的,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2、人均耕地在5分以上(含5分)、1亩以下(不含1亩)的,为该地年产值的6倍;

3、人均耕地在3分以上(含3分)、5分以下(不含5分)的,为该地年产值的8倍;

4、人均耕地在3分以下(不含3分)的,为该地年产值的10倍。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已下种的,按当季产值的50%补偿;正在生长期的,按当季产值的70%补偿;成熟期的,按当季产值补偿(或者补偿不超过500~1500元/亩);非耕地不予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

(五)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六)征用农村集体群众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按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或每亩补偿6000元)。

(七)征用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先由村、组经济组织与企业解除合同;再由政府按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给村或组补偿。

(八)因征地搬迁涉及村民建房用地,按城市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不按经营性用地对待。

第七条军事、能源、环保、交通、水利、通讯等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可按本办法规定低限补偿。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道路、防洪绿化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土地征用补偿按《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市政基础设施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管线工程,除站点设施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外,依法取得地下管线用地等土地他项权利的,按造成的实际损失适当补偿。

第九条被征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不予补偿;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时限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征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需要统一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征地补偿费可以分期支付,有计划地推行征用土地补偿费由一次性补偿向分次补偿过渡的试点。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贪污、挪用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收取、管理、使用情况,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出现征地补偿费用概算以外的不可预见费用,由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用地单位另行结算。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征用耕地用于建设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实行占补平衡,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违反财政、审计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个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0: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益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为加强地价管理,充分发挥地价调节市场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市中心城区原土地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更新,并已经省城镇基准地价成果更新评审小组验收合格,现将市中心城区新的基准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益阳市中心城区的基准地价,是市人民政府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调控土地市场价格,调整与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基础;也是评估宗地标定地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更新后的基准地价,分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等三种类型,商业用地分为六级,住宅、工业用地分为五级。三、本次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对基准地价内涵作了明确界定,各级别、各类型土地基准地价对应一定的用地类型、权利状况、使用年期、估
    2023-06-10
    336人看过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精神,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结合朝阳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朝政发[2003]47号)中关于城市规划区内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予以调整,请认真遵照执行。附: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2023-04-22
    393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00四年七月九日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中的用地规模控制,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的规定,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中的用地规模控制,适用本办法:(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按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用地规模控制。第三条市投资
    2023-04-22
    69人看过
  •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二月二日辽阳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规范我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河东新城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6号)、《关于继续执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0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和谐社会、共享河东新城建设发展成果的大局出发,调动各方面力量,严格工作程序,确保扎实稳妥地完成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基本原则?河东新城一期建设规
    2023-06-08
    331人看过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筑府发〔2009〕29号发布日期:2009-4-15执行日期:2009-4-15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四月十五日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会,并履行职责。第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向国有控股企业推荐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依法向国有参股企业推荐监事。被推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
    2023-06-08
    173人看过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三章处罚第四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三月八日南阳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2023-06-09
    25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安置房建设第四章安置房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项目及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地块等拆迁,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房。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安置房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安置房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1)根据规划区重点工程拆迁规模提出安置
    2023-04-22
    216人看过
  •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发布部门: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六政[2006]8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6年2月17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要对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2023-04-23
    111人看过
  • 杭州市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妥善地处理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问题,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项建设用地,确需征用本市郊区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本办法办理安置、补偿等有关事宜。拨用国有土地,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种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安排,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借用、转让或变更使用土地。严格禁止出租、租用、买卖土地或以物易地。违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法律制裁。第四条各项建设,必须注意节约用地。凡有荒地、劣地、空地可以利用,或可结合旧城改造的,应尽量不征用或少征用耕地。蔬菜基地和鱼塘要严格控制。第五条民用建
    2023-04-22
    422人看过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三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三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和供应的有效调控,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盘活存量土地,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三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通过收回、收购和统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储存,并对储存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的行为。第四条三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土地的规划、计划、审核、报批等项工作。第五条三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
    2023-06-10
    208人看过
  •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宣政办(2008)15号发布日期:2008-3-19执行日期:2008-3-19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路灯、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遵守本规定。三、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市发改、国土、经委、水务、人防、供电、电信、交通、城管、公安、文物、广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四、地下管线建设及运营活动按照“谁投资
    2023-04-22
    75人看过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第二十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第二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不同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不得混合为综合用地进行选址,商业、旅游、娱乐、商业住宅等需要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必须分别单独选址。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它要求。第四条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
    2023-04-22
    84人看过
  •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文号:厦府〔2007〕441号发布日期:2007-12-19执行日期:2007-1-1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高等院校:《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
    2023-06-07
    387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文号:渝府发[2000]8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九月十一日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一、高等级公路、铁路是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是社会的公益事业。为确保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用地,加快我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市建设用地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用于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青苗及附作物补偿等适用本规定。三、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是政府行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四、集体土地征用后,所剩耕地面积(确权发证数)人均粮地0.5亩以上或菜地0.4亩以上的,被征地集体经
    2023-04-23
    101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拆除咸阳市咸阳市人民政府部分河道如何赔偿
      青海在线咨询 2023-12-05
      河道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
    • 咸阳荒地建设土地补偿怎么算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02
      开垦的荒地有没有补偿要看您这边有没有和村委会签订相关的承包合同,承包的荒地被征收时有权依法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先行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由村委会依法进行分配使用,分配方案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如果没有任何的承包合同私自开的荒地那么只能获得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
    • 信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的法律
      山西在线咨询 2023-10-01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
    • 咸阳市农村空地征地赔偿?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7-03
      临街房屋拆迁院落空地有没有补偿分两种情况: 一是有产权证的空地院落或者能证明产权归属的空地院落,这类空地院落是有补偿的; 二是没有产权证明或者非法占地的情况,这类空地院落是没有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
    • 关于咸阳草地征地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7-29
      1、草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