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若与同居者签署了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住房使用权合同,并依照有关程序履行了居住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前辈离世后,该同居者便可依法享有相应的居住权益。
当然,赋于同居者居住权益。
然而,无论何种途径获得的居住权益,都应该尽快向相关部门申报登记,才能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居住权持有人有权依据合同条款,合法地占用、使用他人房屋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遵循书面协议的原则,缔结详细的居住权合同。
此种合同通常应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各自的现住地址;
其次是房屋所在地的具体地址;
接着是住房的使用条件及其具体需求;
随后是居住权的固定期限;
最后则应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加以明确的处理措施。
此外需注意,居住权的设定为无偿性质,但双方当事人另有意愿的情形除外。
当居住权设立时,应当主动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
自登记之日起,居住权正式生效。
同时,居住权不能够被转让、继承,且被设立为此权利的房产亦无法进行租赁,除非经双方特别约定。
待居住权期限到期或居住权人离世后,居住权将自动失效。
在此阶段,务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以便确保各项事务得以妥善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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