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住宅开发经营总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仲裁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15:45 276 人看过

(一)案情概况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某市住宅开发经营总公司

案由: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赵某于2001年8月16日向本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和上列当事人双方于1999年3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仲裁案,案号为〔2001〕第060号。本会将申请人赵某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连同仲裁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市住宅开发经营总公司。同时本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本会《仲裁规则》和本会《仲裁员名册》。

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因当事人双方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XXX独任仲裁本案,仲裁庭于2001年9月19日组成。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仲裁员回避。

仲裁庭通过审阅本案材料,于2001年10月12日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赵某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的两代理人均到庭参加本案的审理。

本案有关案情简述如下:

申请人赵某申请称:1999年9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位于市平安路东城新村泰和楼B座301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96.48平方米,单价1845元/平方米,总房价为178005.60元。上述商品房交付后,若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2%时,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款则按实际面积调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全部房款,被申请人也将商品房交付给了申请人。2001年3月9日,申请人领取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时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为89.80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少6.68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该房屋的总价款应按89.80平方米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退还多收的购房款12324.6元。另外,由于房屋的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6.68平方米,被申请人在1997年5月至2000年7月间多收了申请人该相应面积的物业管理费,申请人多次要求退还未果。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望的情况下,遂依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多收的购房款12324.6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52元,并从2000年8月起按房屋实际面积计收管理费。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答辩称: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在1996年3月。1996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与买方市机务段签订《东城新村购房合同书》,约定由被申请人将东城新村的商品房卖给市机务段职工共26户(包括本案申请人赵某一套)面积合计2217.1平方米。1999年9月9日,为办理房产证的需要,被申请人又分别与26户包括赵某在上述合同书的基础上签订《商品房合同》,该合同并不否定原合同书的效力。

(2)、按原合同书的规定,阳台、走廊、楼梯等按投影面积即按全面积计算。按此面积计算方法,则申请人所购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并无差别。

(3)、1999年10月以前,本市商品房买卖对阳台均按全面积计价,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已予以认可。原合同书是在1996年3月20日签订的,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阳台按100%计算面积的行为并未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且该行为未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明确规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中阳台面积的计算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而在该规则实施之前已签订的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4)、申请人应先向房管部门申请处理,待其处理后才能申请仲裁。因此我方卖给赵某的房屋并不存在所谓的面积差别。

(二)仲裁实录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进行质证: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1999年9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书》一份。证明该合同约定申请人所购东城新村泰和楼B座301房,住宅建筑面积为96.48平方米以及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2%(包括2%)时,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等条款。

2、粤房地证字第2729866号《房地产权证》一本。证明申请人依法取得了所购房屋泰和楼B座301房的所有权。

3、被申请人于2000年12月29日开具的(2000)市地税产A00120380转让房地产收入发票一张。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178005.6元的购房款。

4、赵某身份证。证明其具合同主体资格。

5、某物业管理公司分别于1999年2月8日和2000年9月12日出具的发票两张。证明被申请人收取了物业管理费347.32元。

6、交楼通知书一份。证明被申请人于1997年5月20日向申请人交付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书》约定的泰和楼B座301房。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据材料1,认为是对被申请人与市机务段原合同书的变更和补充;对证据材料5,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与被申请人无关。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进行质证:

1、被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其合同主体合格。

2、被申请人与市机务段于1996年3月20日签订的《东城新村购房合同书》一份及市机务段职工购买东城新村商品房及人员名单一份。证明该合同书包括赵某所购买的泰和楼B座301房。

3、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一份。证明被申请人销售的东城新村商品房具备预售条件。

4、某物业管理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其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5、阳台按全面积计价合法性的《XX日报》复印件一份。证明当地房管部门默认房地产发展商的做法,本案《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阳台按全面积计价合法。

申请人对上述证据材料1、3、4和证据材料2中合同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材料2中的商品房及人员名单及证据材料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申请人并未确认该名单,证据材料5因无原件核对而没有证明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9日 07: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总公司相关文章
  • 陈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江某实业发展总公司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飞舟,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美景街9号202房。诉讼代理人潘启锐,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安夏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安夏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环市三路48号。法定代表人黄家本,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刘棉春、梁慧华,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飞舟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蓬江区人民法院(2001)江蓬法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00年10月28日,被上诉人安夏公司(甲方)与上诉人陈飞舟(乙方)签订了〔2000〕江安夏字第15#01铺号《购买房屋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江门市好景花园盈翠苑第15幢商铺首层H轴至V轴交1至1/5轴,建筑面积210平方米,单价6500
    2023-04-22
    75人看过
  • 某建筑安装总公司诉包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吉祥街。法定代表人:代申,经理。委托代理人:郎洪奎,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包一凡,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址:康平县康平镇。委托代理人:张艳芬,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因与上诉人包一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法库县人民法院(2002)法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白云良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曹桂岩、高子丁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郎洪奎,上诉人包一凡委托代理人张艳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包一凡与安装公司于1999年8月26日签订了团结街B2小区商业门市出售协议书。约定安装公司将团结街B2小区综合楼一、二层门市第2号、第3号、面积120.7平
    2023-04-22
    316人看过
  • 司徒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徒新鹊,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长沙侨园路148号704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金鸡镇文乐街6号。法定代表人方畅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柱章,男,194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金鸡镇经济发展公司。上诉人司徒新鹊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平市人民法院(2005)开法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司徒新鹊提供的收据,因是不完善的收据,不是正式购房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司徒新鹊向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鸡建设公司)购房的凭据,不予采信;司徒新鹊于2004年4月5日将沿江西路85号101房出租给他人使用,于2004年3月19日对沿江西路85号101房进行
    2023-04-22
    477人看过
  • 邓某诉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号】(2007)海民初字第13051号【案情】原告邓某(以下简称原告)诉称:我于2005年11月14日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被告于2006年8月15日的公司全体会议上,多次声称本人有偷盗拆卸他人自行车的行为。由于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后来原告通过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申诉,被告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再次称原告“其在公司期间,还发生过偷盗拆卸社区他人自行车的不良行为”以及“利用公司电话及互联网进行欺诈等有损公司利益的不良行为”。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发生被告上述行为。被告凭空捏造事实,诽谤原告,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损害,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偿侵犯原告名誉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2006年8月15日公司会议录音、被告
    2023-06-01
    340人看过
  • 某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赵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5708号原告某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某,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武某某,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为原告员工。原告在其进入原告处工作后多次敦促其签订劳动合同,但直至2009年3月23日其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而此前被告于2009年3月10日已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009年8月15日,被告自行离职。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予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603.45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600元。被告辩称,双方在
    2023-06-05
    352人看过
  • 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公司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被赵某起诉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民(3)和中字第6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公司,地址:甲5号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3号。法定代表人:方*荣,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兰,辽宁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江,辽宁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青,女,1949年8月1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沈阳市沈河区二井街三段七里三号。委托代理人:韩×春,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公司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4)民判字第1182号《保险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2005年8月15日,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赵萍法官任审判长,冯波法官任审判长,董郭法官任审判员。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是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
    2023-05-02
    64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总公司
    词条

    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总公司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 更多>

    #总公司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赵某与他人合同纠纷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30
      1、赵某和王某是应收款纠纷 2、张某和王某是投资款纠纷 张某想要要回钱需要证明如下事实: 1、张某委托赵某向王某投资,应补充授权委托书,另外,需要赵某的继承人证明此款项60万是张某委托赵某投资的,当然具体内容还要看合同约定,故一定要合同原件。 2、如果没有合同原件,就先与赵某继承人签署一份协议,然后以赵某继承人的身份告王某,然后退还60万予张某
    • 赵某杀死赵某, 赵某在审理过程中被判刑, 赵某又因故意杀人获刑, 赵某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4
      判刑首先要看怎么定罪,然后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罪名和犯罪情节来量刑。这首先要看李先生有没有杀人故意,如果有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则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其次,赵先生又故意的犯罪情节,不为过失犯罪。法院应当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上判,量刑就要等定罪之后的结果了,不过既然有故意情节就不可能从轻处罚。
    • 商品房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件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6
      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主要围绕以下事宜 1、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经营行为合法。现房销售除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验收合格,项目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 盗窃赵家,赵家,张某以其动手打伤李某,盗窃赵家,赵某的怎么处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5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见,在这一案件中,李某主观上没有抢劫辛、吴二人的故意,而有故意伤害他们身体的故意。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