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超市老板为消费者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老板认为消费者王某应该负责,为此将王某告上法庭索赔。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此案。
2008年8月2日,王某在李某开办的家电超市里购买电脑一台,李某按照事先约定,免费用汽车将电脑运送到王某家中。下午三点左右,李某送完货后,在返回途中,由于汽车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认为其受伤是因为为王某送电脑这一帮工行为所致,出院后在多次找到王某要求赔偿其部分损失未果的情况下,以其与王某之间形成的是帮工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一万三千元。庭审中,王某答辩称:免费送货是其与李某之间形成的家电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李某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的关键是界定“免费送货”行为的性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为了促成与王某达成家电买卖合同,使自己的商业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对王某做出免费送货的承诺,该承诺应当属于家电买卖这个主合同的一项从属义务,也是李某与王某在合同自由原则下自主决定的合同内容。因此,李某免费为王某运送电脑的行为属于家电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不适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因而在送货途中受伤应自行承担损失,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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