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阳区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3-15 14:53:08 48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二、办理材料

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申请人为承租方的,还需提交本项材料。

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有委托代理的,才需提交。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有委托代理的,才需提交。

厂区、生产车间、主要生产设备现场照片

工厂具体位置图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应登录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cysp.st.gov.cn/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其中《申请表》以电子文本方式上传其他材料应上传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不按规定要求上传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

2.受理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人员不予受理指出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许可证件,设立和变更为许可证件为《印刷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4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注销为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4.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该予配合。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提出本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应按照本标准中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的要求一次性提供全部材料。具体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受理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人员不予受理指出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许可证件,设立和变更为许可证件为《印刷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4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注销为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4.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该予配合。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全文条款表格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行政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演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演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

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

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

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出版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资格,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设立。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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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2日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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