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09年1月5日,消费者曹某准备在东宁县某电脑专卖店购买了一台品牌电脑供孩子学习用,因消费者经济不富裕,让商家给介绍一台价格比较便宜一点的,于是商家给曹某介绍一台价值二千八百五十元的电脑,消费者兴高彩列地将电脑拉了回去,用了两天发现屏幕不清晰找到商家要求调换,商家却迟迟不肯给换货,消费者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来到东宁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调解结果]
接到投诉后,东宁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对反映的情况立刻展开了调查了解.
经调查得知,消费者所购买的这部电脑是商家用别的电脑厂家的零部件和一些盗版软件操作系统组装的,当时消费者想购买最便宜的,于是经营者就将这台拼装的电脑卖给了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品牌电脑,首先是因为名牌产品,另外也看重销售宣传时电脑安装有最新的操作系统。经营者却一口否定,确说当时已告诉过消费者,若买原装的价格要贵,买组装的价格便宜一些,消费者同意后才卖给他的。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经调解,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换一台品牌新电脑并赔偿往返的运输费用。
[案例评析]
目前经销电脑的一些经营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经销原厂的名牌产品,价格相对高一些;另一种是经销由各个电脑厂家的零部件和一些盗版软件操作系统组装的,若有需要可由用户付费后安装。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名牌电脑,是冲着名牌产品的信誉、质量和服务才购买的。另外也看重销售宣传时电脑安装有最新的操作系统。对自己所购买的是拼装电脑而全然不知,经营者又无法举证当时是否告知消费者该电脑是拼装和盗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协会认为:经营者理应赔偿或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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