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各朝各代所极其关注的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针对腐败问题进行一系列的专项整治,出重拳,下狠手,贪腐之风得到了有效的扼制。而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有关贪污,又会涉及到哪些法律条文呢?
贪污罪是刑法中的重罪之一。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贪污5千元以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一定的量刑。如果贪污数额较少(5000元以下)的,且情节轻微,予以行政处分。
根据法条,我们可以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以及骗取或者是其他非法的手段找有国家的公共财产的,即为贪污罪。他属于一种经济犯罪,其犯罪的对象为国家的公共财产,主体为受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等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通过自身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以及骗取等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同时,如果非国家财产的管理经营人员,伙同国家财产管理和经营人员进行贪污的,按照本罪的共犯论处。
同时根据383条相关规定,犯有贪污罪的,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金。
2.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的严重情节时,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没收财产或者处以罚金。
3.如果涉及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或者罚金处罚。如果数额巨大,同时造成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害时,将别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4.一般来说,贪污罪较少被判为死刑,同时,如果犯罪人在判处死刑之后,具有缓刑的,减为无期徒刑,此后不可在进行减刑,此是最新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规定。
上述数额,如果出现多次贪污均为处理的,则按照累计的贪污数额进行惩处。
同时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有以下情节时,可以予以一定的减刑:
1.第一项中,犯罪人在公诉之前如实的供述了自身的罪行,积极配合检查机关的调查,真诚悔罪,积极退还赃款,避免结果的发生时候,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
2.如被判处死期缓期执行的,在判处死缓两年的,两年后视情节及表现,减为无期,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
如果发现在国内的公务中以及对外的交往过程中,接受礼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的没有交公,数额较大时候,参照本法中的382条和383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刑法中的第287条和183条则分别针对利用计算机技术对金融机构进行诈骗的,以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位上的便利进行贪腐犯罪的均为贪污罪的一种。如果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法中的382条和383条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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