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陈某娶了湘潭县女子李某,李某在结婚前已经收养了一个女孩李X。后陈某和李某因性格不合闹离婚,那陈某对李X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呢?近日,湘潭县法院对该离婚案作出判决,认为陈某、李某结婚后,李X与陈某形成继父女关系,该关系因陈某、李某夫妻关系的形成而成立,且以该夫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故判决李X由李某抚养。(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李某与陈某于2007年在深圳打工过程中相识后自由相恋,李某于2008年领养了一个不到一岁的女孩,取名为李X,小孩李X落户在李某户籍所在地,且一直随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和陈某在200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陈某从2012年4月中旬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李X,由陈某负担小孩生活费、教育费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外出至今未归,未与家庭任何成员保持联系,对家人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家庭责任感,也未尽丈夫的义务。夫妻分居已满二年,李某、陈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小孩李X系李某、陈某婚前,李某以个人名义收养,并落户在自己户籍所在地。李某、陈某结婚后,小孩李X与陈某形成继父女关系,该关系因李某、陈某夫妻关系的形成而成立,且以该夫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故小孩李X应由李某抚养。遂法院判决准予李某、陈某离婚,小孩李X由李某抚养。
【法官说法】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对于继父母来说,抚养继子女完全出于自愿,而非法定义务。
对于继父母抚养义务的确认是以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为前提,并非因婚姻关系而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确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子女系未成年人;第二、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互为家庭成员;抚养内容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学习上的资助、道德上的教育。本案中,陈某与小孩李X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李某、陈某婚姻关系解除后,陈某与小孩李X之间的继养关系消除,陈某下落不明,对小孩李X的抚养也无法尽到责任,故法院有此判决。
-
再婚时,是否需要承担抚养再婚妻子子女的义务
348人看过
-
女方婚前收养子女离异后男方不需履行抚养义务
304人看过
-
成年子女离婚谁来承担抚养义务责任
240人看过
-
养父母离婚,抚养义务是否还需承担?
491人看过
-
再婚夫妻对抚养继子女是义务吗
297人看过
-
女儿和儿子离婚需要对公婆承担赡养义务吗
97人看过
抚养义务不能放弃。能放弃的通常不是义务,而是权利。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父母所承担的教育、抚养子女的责任,不可以放弃。不履行抚养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子女的,会构成遗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更多>
-
父母离婚后,子女是否需要对不抚养自己的一方承担扶养义务?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4-11-23父母离婚后,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该子女仍然有赡养的义务。 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有权向父母主张履行抚养义务或支付抚养费。但是,子女不能因此对抗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
再婚夫妻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谁承担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181、父母的被赡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论父母是否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都是始终存在的,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理由,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2、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那么继子女需要承担赡养责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还有抚养义务吗, 子女对父母还有抚养和抚养义务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7第一,其与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得消除,那是法定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
-
无效婚姻中,对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否要承担?甘肃在线咨询 2021-06-06无效婚姻子女肯定是需要承担赡养义务的;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