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这一定义说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基于各类经济合同而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时,会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因而,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而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具有当然的保险利益。当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有担心时,可以以义务人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信用保险;权利人也可以要求由义务人以自己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证保险。
一般而言,义务人大多是应权利人的要求而以自己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险。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债权人有要求,可以投保保证保险。再比如,制造商(卖方)对批发商(买方)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雇主对雇员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业主对承包商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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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受益。 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上述利害关系,则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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