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36:31 223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计划与培训

第三章就业与工资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管理,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系指没有获得本市常住户口,靠临时就业谋生的人员和我市农村劳动力在市区、区与县(市)、县与县(市)之间流动的就业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外来劳动力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区属及区属以下用人单位的外来劳动力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队驻沈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进入我市从事各种作业的外埠施工企业。

第二章计划与培训

第五条招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除中央、省、部队驻沈单位,股份制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须到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计划外,其他市属企事业单位,区、县(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均由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汇总后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计划。

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服务所(站)审查汇总后,向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计划。

第六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用工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申报计划,经过综合平衡后下达招用计划,并由各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下达的招用计划,在所属单位内进行分配。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使用计划之内,按照允许就业的行业和工种规定进行招用,招用期限不得跨年度。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常识、法律常识、安全生产常识和岗位技能知识等。

第九条市属以上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培训,由企业负责组织;单位使用成建制外来劳动力的培训,必须按市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行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培训,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区属及区属以下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培训,由区、县(市)就业训练中心或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培训可采取自办、联办或委托培训等形式。

第十条《培训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培训经费原则上由受训者本人支付,也可由用人单位承担。培训的收费标准和缴纳的招生手续费按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就业与工资

第十一条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外来劳动力来沈就业实行总量控制。对允许就业的行业、工种,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为其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工作环境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外来劳动力来沈就业,须在15日内到暂住地区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领《暂住证》。

第十四条外来劳动力来沈就业,外出前须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必要证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被用人单位招用后,须凭《登记卡》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证、卡合一生效,作为外来劳动力来沈就业的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外来劳动力就业合同期满应即离沈。但如工作需要继续使用,应重新履行就业手续。

第十六条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外来劳动力,凭《使用农民临时工计划通知书》、《使用外来劳动力审批名册》、《登记卡》和《沈阳市外来劳动力培训证》(以下简称《培训证》)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就业证》。

第十七条区、县(市)所属单位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须凭《使用农民临时工计划通知书》、《使用外来劳动力审批名册》、《登记卡》和《培训证》,到所在区、县(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就业证》。

第十八条对进入我市从事各种作业的外埠施工企业,凭我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我市核发的《营业执照》、《安全资格证》和《登记卡》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就业证》。

零散来沈从事经营活动的,到就业所在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

第十九条《就业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就业证》实行每人一证,年度内有效。外来劳动力应随身携带,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

第二十条《就业证》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登记事项与持证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就业证》无效。

第二十一条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或个人须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缴纳用工管理费。

缴纳费用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基金手册》上如实填写用工人数,单独制发《工资发放明细表》,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沈阳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线。

第二十三条银行凭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使用外来劳动力审批名册》,为在我市作业的外埠企业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来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有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劳动保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到外地招用劳动力,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与当地县以上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伪造、涂改、转让《就业证》、《培训证》的,除没收《就业证》、《培训证》外,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雇用无《培训证》外来劳动力的,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雇用外来劳动力未到劳动行政部门或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每雇用1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15: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合同期限相关文章
  • 沈阳市外埠进沈装饰装修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外埠进沈装饰装修企业的管理,保护企业权益,根据《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外埠进沈施工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凡进沈的外埠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办理进沈施工资格审查,领取《沈阳市外埠进沈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第四条外埠装饰装修企业在沈施工资格和承包范围,依照建设部资质标准,根据企业进沈的实际资质情况进行核定。第五条外埠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材料齐全,须填报《沈阳市外埠进沈施工企业资质审批表》,经核定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后,领取在沈施工资质证书。外埠装饰装修企业撤离沈阳、歇业、破产和资质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到市建管局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第六条外埠装饰装修企业在沈承揽的装饰装修工程,须持资质证书,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外埠装饰装修企业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严
    2023-06-09
    436人看过
  •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培养第三章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第四章青年岗位能手工作的管理第五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年职工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鼓励青年职工岗位成才,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合格建设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本职工作,立足岗位努力钻研科学技术和业务,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并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职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及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35周岁以下的青年职工。第二章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培养第四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青年岗位能手的培养工作,广泛开展旨在提高青年
    2023-06-09
    82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水设施管理第三章奖励和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效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系指城市规划区内国家投资兴建、城建部门主管的市政公共排水设施及城市防洪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包括:(一)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污水、雨水泵站;(三)污水、雨水管道、暗渠(以下简称管渠)、检查井、雨水井及其附属设施;(四)防洪堤坝、运河、明渠、涵洞、闸门、蓄水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排水设施维修养护作业用地。其范围是:管渠和邻近铺设的其它专业设施之间的规划允许间距及批准的已有管线实际间距的二分之一米;明渠护坡脚外5米以内;蓄水库、闸门、涵洞、检查井、边缘外5米以内;雨水井边缘外1米以内。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为
    2023-06-10
    98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一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庭院绿化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等庭院的绿化。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庭院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城市庭院绿化工作。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工作。规划、建设、房产、教育、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产权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庭院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
    2023-06-10
    498人看过
  • 沈阳市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防止自行车被盗,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我市自行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自行车的登记、办理牌证、打印钢号、检查审验、停放、交易、运输、修理等实行治安管理。工商、物价、财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第四条自行车持有者,应在取得自行车票据三十日内,凭居民身份证(未发居民身份证的凭户口簿,下同)或单位介绍信及下列票据到常住或暂、寄住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办理车牌和行车证:(一)新车凭发货票;(二)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带入的自行车,凭海关税单(船员购买证);(三)外埠迁入的自行车,凭迁出地公安机关的证明。第五条自行车牌、行车证遗失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发放牌、证的区、
    2023-04-24
    385人看过
  • 宁波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199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20日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管理,维护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施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和外来劳动力是指进城求业的农业户粮人员和其他跨市、县(市、区)求业的外来人员。户籍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居民,在三区范围内跨区就业的,不作为外来劳动力。第三条凡在本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区和镇海区、北仑区、各县(市)城关镇城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临时招(聘)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必须遵守本规定。成建制进城建筑施工队伍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城建部门管理。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紧密配合,按照各自职
    2023-06-10
    476人看过
  • 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加强对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非当地城镇户口的劳动力,包括农村户口劳动力、外地城镇户口劳动力、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劳动力和港、澳、台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工单位)。第四条青岛市和各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是用工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用工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应按先本市、后市外和优先从扶贫县招聘的原则,实行总量调控、统筹安排。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申请招聘外来劳动力:(一)工作急需劳动力,且在当地非农业劳动力中招收不足的;(二)本单位富余职工基本得到安置的;(三)具备为外来劳动力提供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第七条用工单位申请招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
    2023-06-09
    109人看过
  • 沈阳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积累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促进乡镇企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举办的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企业(包括乡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联营企业,但不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第三条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乡镇企业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0.5%的比例缴纳(法库县、康平县按0.7%的比例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第四条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经营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乡镇企业按其投资比例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缴纳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管理费=中外合资或联营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所占投资比例×0.5%或0.7%.第五条乡镇企业管理费主要用
    2023-06-07
    320人看过
  • 沈阳失业职工管理
    第一条职工失业后,企业应在确定职工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档案移交给职工户口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机构,并通知本人按时办理失业登记。逾期移交的,或未按时通知失业职工本人的,由企业承担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职工应从被确定失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户口簿、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报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机构应从失业职工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失业保险待遇,逾期登记的,超期部分不予补发。90日内未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二条各级劳动部门应组织失业职工参加转业训练、职业介绍和生产自救,促进其实现再就业。第三条企业招用失业职工并签定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失业保险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拨给企业;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并在区、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且已开业经营的,失
    2023-05-30
    89人看过
  • 沈阳市经济合同鉴证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沈政发[1993]39号发布日期:1993-9-29执行日期:1993-9-2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程序第三章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经济合同鉴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鉴证(以下简称鉴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当事人委托,对其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审查和鉴定,以证明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鉴证不对合同的可行性担保。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间或相互间订立的各类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第四条鉴证实行自愿原则,但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鉴证的经济合同,合同当事人必须办理鉴证。第二章程序第五条
    2023-06-09
    335人看过
  •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预)售管理,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定金(预付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商品房销(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外埠来我市销(预)售异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实行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均须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商品房销(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预)售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具体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批并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
    2023-06-10
    84人看过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六)项。二、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第(六)项。三、第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依次修改为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四、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内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内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后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2023-06-10
    257人看过
  • 沈阳外来人口租用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房天、实业、物业公司:《沈阳外来人口租用房屋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房产管理局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第一条为加强外来人口租用房屋管理和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沈阳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沈阳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沈阳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来沈暂住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包括来沈暂住的港、澳、台胞,华侨及外国人)。我市市区农业人口跨区及市区与县(市)、县(市)与县(市)之间往来居住的人员。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县(市)、建制镇、工矿区内出租给外来人员使用的各种权属的房屋。第四条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是外来人口租用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市)房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直属管房公司)依照本规定对辖区(经营管理范围)内外来人员租用
    2023-04-22
    109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档案局发布日期:2000-7-4执行日期:2000-7-4各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各区、县(市)档案局:现将《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档案局二000年七月四日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沈阳市房产档案馆负责本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五条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
    2023-06-10
    373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如果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的,合同自依法成立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办理上述手续会影响合同生效的,则手续办理完成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期限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并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开始时生... 更多>

    #合同期限
    相关咨询
    • 沈阳市司法强拆房产谁来
      河南在线咨询 2023-10-20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出台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征收农村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补偿,也就是对房屋下边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因此不再单独对宅基地补偿。 但是一些地方农村房屋修建的层数较多,于是就出现了宅基地面积小,房屋面积大的情况,为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将房屋评估一个较低价格,然后再对宅基地进行单独补偿,这种补偿方案,看起来房地都有补偿,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 沈阳市劳务外包的内容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6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 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了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8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一)在供热设施3米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或者进行其他有害作业;(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等;(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或倾倒垃圾等;(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
    • 沈阳市劳动关系处理原则上有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19
      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原则。依法处理争议,就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权利,义务要求去解决争议,同时要掌握好依法的顺序。 2.公正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将劳动争议当事人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应注意依法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 3.及时原则。首先,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或及时申请调解以至申请仲裁。其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内,尽
    •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者产假工资是多少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30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