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结束后,合伙人能否要求返还股本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9:24:43 317 人看过

经协商,原告杨某、被告李某决定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武威镇矿区经营一家氧化锑粉厂。并于1996年12月1日签订《股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将乙方(杨某华)在武威化工厂氧化锑粉车间的全部财产(6000元)作为与甲方(李某长)的共同投资基金,乙方再以现金出资4000元,作为工厂总股本的十分之一,甲乙双方有共同管理生产的权利和义务。1996年12月14日,杨某将4000元作为股本交给李某,随后杨某停止投资。工厂建成投产后约三个月,因市场不景气而停产。今年6月,杨某以李某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违反合伙协议、故意侵吞自己股本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股本。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股份合作协议》,投入实物和资金,设立氧化锑粉车间并投入生产。双方已结成私人伙伴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终止后,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当分割为终止时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庭审中,中原和被告双方一致认为,由于该厂没有贵重财产,故不要求法院主持合伙企业的清算。被告称工厂停产后,他没有处理固定资产,原告则表示不知情。法院无法确认合伙财产的总额以及双方的经营损益。因此,原告杨某华以被告李某昌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违反合伙协议、故意侵吞自己股份为由,要求被告返还1万股。由于没有证据支持这一说法,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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