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呼唤统一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20:15:12 340 人看过

资产评估法草案计划于明年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到目前为止已有8套法律草案提交到人大财经委员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贾志杰日前在“2006国际评估论坛上”透露的信息。这一信息表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没有统一法规的局面有望在不远的将来结束。而在此次论坛上,各界人士更是一致呼吁尽快制定统一的资产评估法。

行业发展呼唤完善法制建设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资产评估由最初主要为国有经济服务,发展到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服务。评估成为我国诸多重要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定程序,同时社会自发的评估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评估范围也正在从传统的生产经营型企业资产评估,扩展到金融资产、资源性资产、公共资产、文化资产等领域。“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未来资产评估服务将在物业税改革、公共资产管理以及金融改革等更多领域发挥自己的作用。”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如此表示。评估行业发展迅速,但相关法制建设显然跟不上行业快速发展的步伐。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主任朱明春认为,评估相关法制建设目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现行评估法律制度过于分散,而且权威性不够。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也是目前惟一一部针对评估专业而专门颁布的行政法规。而这一办法还只侧重于处置国有资产的评估规定。除此以外,现行与评估有关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公司法、证券法、合伙法等多部法律之中,而且彼此之间缺乏一致性。各项规章制度也分布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同一类的规章制度,在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产估价等领域,表现的形式又不尽相同。这些既不是国家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权威性和约束性就比较差。二是一些评估法律制度调整范围过窄,不适应现在的形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评估范围已从国有企业扩展到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远远超过了现有法规的适用范围。在评估实践中,很多本应当规范的内容,由于法律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无法可依。三是不同部门规定的规章制度相互矛盾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制定评估规章过程中,由于不同管理部门彼此缺乏协调和沟通,致使对同一类的问题做出了相互矛盾的规定,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所适从。

立法进程步入快车道

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定一部专门的资产评估法,将评估师、评估机构以及所有评估活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势在必行。这一问题已引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财经委的高度重视。

事实上,中国资产评估立法进程正步入快车道。贾志杰介绍说,2005年11月,全国人大财经委专门召开了“评估立法国际研讨会”,达成了中国评估行业亟须统一立法加以规范的共识。会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交了将资产评估法补充列入常委会2006年立法规划的建议报告。2005年12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资产评估法正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立法计划,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法的立法工作正式进入了国家立法程序。2006年6月,资产评估法起草组在北京正式成立,目前资产评估法起草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多头管理体制亟待整合

评估行业立法意义重大,然而难度也很大。评估立法要重点解决阻碍评估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

长期从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研究及法制工作的财政部条法司司长杨敏表示,“多头管理、条块分割”是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重点和难点。贾志杰也认为,管理体制不顺,评估行业多种资格并存、部门分割,不利于评估行业的整体发展。

目前,评估行业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保险公估人员等六类资格,分别由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政府部门归口管理。不同部门的管理模式又千差万别。有的政府部门管评估机构又管评估人员,有的只管评估机构不管评估人员,有的则由行业协会管理。

政出多门、业务分割,既增加了政府监管成本,又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进而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部门分割管理还使得本用于考核评估人员素质和能力的资格考试,也成为了“准入壁垒”。各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考试制度,重复考试增加了考生负担。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企业价值评估时必然要涉及土地和房地产,要想从事土地估价、房产估价等业务,还必须单设法律主体,如此便容易造成评估机构规模过小,业务单一,既增加了机构的管理成本,又不利于评估机构的做大做强,因此本土机构无法与跨国评估机构展开有效竞争。

合力推动发展已成共识

杨敏透露,为协调评估行业立法,相关部门已经建立了部际协调会议制度,有关各方对积极推动评估行业立法,完善管理体制,合力推动发展已形成共识。对于新的管理体制,杨敏给出了她的建议,即“统一政策、分业监管”。杨敏说,“我们首先要实现统一的政策。实行统一法律制度、统一管理模式、统一行业执业准则。在行业准入机制上要协调,在保证人员素质的前提下适度发展;在监管责任与自律责任界定上要一致,协调各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相通业务要有统一的职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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