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公诉人的证据如何质证?对于刑事庭审中的质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的证言必须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当庭讯问质证,各方证人的证言可以作为质证的依据此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通过出庭、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予以核实,质证是法律允许质证主体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辨认、询问、说明、说明、咨询、反驳等形式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证明法官内心定罪的具体效力。狭义的质证,主要是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核实。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质证与质证,二者都具有面对面的对抗性。虽然质证过程中可能需要对证据进行识别、解释和说明,但这些行为并不代表质证的本质特征。因此,虽然质证具有审查证据的性质,但并不是所有的证据审查都属于质证。对我方证据的审查不属于质证范畴。从中立的角度对证据的追问和追问是质证,它体现了质证的本质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当庭公开质证才能被采纳,这表明质证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刑事审判的必要程序。但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来看,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一般较少受到激烈的讯问和追问,而公诉人在法庭上很少对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进行高质量的追问,而质证程序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刑事质证的概念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说众说纷纭。《法学词典》对质证的早期定义是:“指出问题,要求证人进一步陈述,以消除疑义,确认证据作用的诉讼活动,是对证人证言的一种审查和核实”,或“在刑事审判的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应当回答证人出庭作证的疑难问题。
制裁证据要件之争,主要是关于质证对象范围的差异,即质证程序中“被质疑证据”的范围。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质证的对象仅限于证人证言;第二类认为质证的对象是全部证据;第三类认为质证的对象是与物证相对立的口头证据。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质证的对象应该是全部证据。对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说明的询问和询问,只是质证制度的一个特殊部分。笔者认为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全部证据。
刑事案件的公诉人可以在开庭前交出无罪证明或者相应的证据,也可以找专业律师帮他进行质证。刑事案件中的检察官需要提供证据和质证,但他们不知道具体的法律要求。建议他们直接给我们的在线律师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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