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4:49 319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批准在本市兴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不分隶属关系,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西安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按规定办理征地、拆迁等用地手续,并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用地合同”,领取《西安市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对获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如需改变企业名称,改变土地用途、改变用地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用地合同”届满仍需延用土地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或延用手续。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市土地管理局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土地,亦不得自行与拟征地的村组或原使用土地的单位直接洽谈用地条件。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土地管理局可根据其具体情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单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无偿收回土地,并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章、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改变、扩大用地范围或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非法买卖、出租土地的;

(四)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五)企业撤销或外迁,未及时交回土地的;

(六)“用地合同”签订后连续两年不使用土地的;

(七)“用地合同”到期,未办理延用手续继续使用土地的。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用地争议,由市土地管理局调解或仲裁,争议双方如不服市土地管理局的处理或仲裁,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或仲裁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市土地管理局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使用土地,均须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市政设施配套费等。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按照用地面积、地理位置、使用性质诸因素分为五级六类(附表),具体标准由市土地管理局核实,用地面积不便计算的,按月营业额(产值)的1%至3%征收。

场地使用费从用地合同规定的用地之日起计征,基建期间减半征收,但减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除市区繁华地段(城内六大干线和四关正街沿街地区)外,给予特别优惠:

(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企业,能源、交通及非盈利性质的社会公益事业,可不予征收场地使用费。

(二)其他一般生产性企业,在合同期50%的期限内,不予征收场地使用费,以后年度减半征收。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缴纳场地使用费有困难的,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可以适当减、缓、免。

第十四条场地使用费由企业法人缴纳,合营企业中方以土地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的,由中方合营者缴纳。

第十五条场地使用费按月计算,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于六月十五日前清,下半年于十二月十五日前缴清。逾期缴纳者,按日加收所欠额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凡合同中已确定场地使用费的,按原合同执行;合同中未确定场地使用费的,按本规定标准补缴。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无论何种原因中途歇业、停办的,应提前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停止使用土地手续,以前已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企业用地,参照本规定办理,场地使用费按本规定标准减5%缴纳。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统一由市土地管理局以“场地使用费收入”科目直接解缴市金库,专用项于城市建设。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西安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14: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的需要,进一步活跃我市建筑市场,鼓励竞争,吸引外地先进的施工企业来汕承担工程施工任务,促进我市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的提高,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服务,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施工企业”,是指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级以上(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桥梁道路、港口码头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二、外来施工企业进入我市承担建设工程任务,除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专业性工程外,均实行招标承包制。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单位发给的投标邀请书,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核发《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准许证》后,方可参加投标。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外来施
    2023-06-10
    66人看过
  • 山东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标准第三章资质审批第四章资质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资质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和项目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公司。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以下简称专营公司)是指在我省境内长期专门从事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法人。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是指在我省境内经批准获得单个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的企业法人。以下的“开发公司”是专营公司及项目公司的统称。第二章资质标准第四条专营公司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级,项目公司不分等级。第五条项目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1.有经城市规划、开发主管部门认可的开发项目;2.注册资金不低于100~150万美元,其
    2023-06-10
    170人看过
  • 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要求,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在国家宏观指导和调控下,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用人和工资分配计划,报劳动部门备案。二、股份制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股份制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由企业提出,报劳动部门核定。股份制企业工资总额的执行情况,要接受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三、股份制企业按照国家的>策法规,可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招工的条件、方式、数量与时间。四、股份制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五、股份制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
    2023-04-22
    440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吸收和鼓励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下简称成片开发),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发展,繁荣我区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开发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应有明确意向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第四条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应依照中华人民共
    2023-06-10
    211人看过
  • 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工程登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投标承建工程提供方便,加强对外地施工队伍的管理,维护建筑业的经济秩序,特作如下规定:一、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下列工程的,均须按本规定进行登记注册。(一)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列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更新改造工程以及另建、翻建工程;(二)城近郊区的房屋维修、加固工程。二、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工程的登记注册工作,由北京市建筑、市政、安装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以下简称审查处)办理。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审查处制定。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的管理,由市和工程所在区县两级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三、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工程,须持本企业营业执照和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建委或建设厅、局)的批准证书,到审查处申请登记、注册。批准证书须注明企业的性质、等级、施工能力等主要情况。四、
    2023-06-09
    306人看过
  • 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标题】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商品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以下简称“专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以及侵犯他人专利等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发行,保护自身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服务。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外观、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商品广告内容等涉及有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标志或其他专利用语的商品的商业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
    2023-04-23
    140人看过
  • 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蚌政办[1999]10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同意《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第一条为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督促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家外经贸部等7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以及有关的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港澳台商和外商(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第三条联合年检(以下简称年检)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蚌埠海关等部门参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以下简称年检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四条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
    2023-05-03
    403人看过
  •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河北省政府令57号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筹建和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办好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提出若干补充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理顺外商投资企业与主管部门和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方合营者的原政府主管部门。其中外商独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原则上由当地计经委或经委征得企业同意后,按产品归类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负有服务、指导、监督和协调的责任。(1)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不干预、不干涉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和企业的正常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因工作需要调动或调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征得董事会的同意。(2)为企业中-方人员解决工资晋级、工资档案、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其它按国家和省规定应享受的待遇。(3)应企业的要求,协助解
    2023-06-12
    438人看过
  •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规模、效益双增长
    日前,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圆满结束。2009年度,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全年实现经营收入3035亿元,比上年净增498亿元,同比增长19.63%;纳税总额230亿元,净增25亿元,增长12.2%;全部企业盈亏相抵盈利215亿元,净增48亿元,增长28.74%;出口创汇8.33亿美元,增长1.05%;年末就业人数仍保持24万人。从规模看,经营收入过亿元企业218家,比上年增加34家;过10亿企业34家,增加6家。从效益看,纳税总额过千万元企业147家,增加21家;利润总额过千万元企业178家,增加24家;出口创汇过千万美元企业22家,减少1家。
    2023-06-06
    154人看过
  • 巢湖市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巢湖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3-5-10执行日期:2003-5-10第一条为加强政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类投诉事项,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安徽省外来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皖政办(1999]65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来本市投资的国外、省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市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规定进行投诉。第三条市、县区投诉受理机构为市、县区政风建设、外来投资者、侨台资企业、个体及私营企业投诉受理中心(下称投诉受理中心)。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各类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督查等工作。市、县区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监察部门。第四条对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投诉者均可
    2023-06-07
    496人看过
  • 大连市关于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做好我市外资银行劳动管理工作的请示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外国银行在我国一些地区设立分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按外资企业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属于独立的法人。这类企业除金融业务有其特殊性外,在经济类型上与外资企业无本质区别。因此,对这类企业的劳动管理应按照我国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执行,并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1993.07.13
    2023-05-05
    70人看过
  • 湛江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软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资企业,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照国际惯例办事,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罚款等处罚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职能部门不得推诿。因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影响甚至妨碍外商投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该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治安环境负责,各县(市、区)长、各镇(乡)长是本辖区社会治安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采取强有力措施,预防和制止各处骚扰和破坏外
    2023-06-13
    469人看过
  •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项活动
    发布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适应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业务工作由指导增强为直接领导的需要,改变过去外资登记管理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指导不力,尤其是缺乏可供全省各地遵循的规范和标准的现状,彻底解决一些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规范的登记行为,避免由此引起的行政诉讼,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地方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经济快速发展,更好地完成国家工商局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我局开展了一项历时两年的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专项活动,已取得初步成效。现将活动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活动目的开展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项活动的目的,是规范投资人和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贯彻国家局加强基层建设的方针,落实国家局(96)1号、(99)142号文件精神,构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规范系统
    2023-04-27
    296人看过
  •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物资供销和物价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在中国购买的物资,除按《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外,可根据本企业生产的特殊需要,由企业直接同物资生产单位订立合同,定点供应;或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保证供应;也可以在国内的各种商品交易会和贸易市场采购。第二条合营企业出口其产品,除按《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办理外,可以在中国的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或本市举办的出口商品洽谈会推销。合营企业在中国销售产品,除按《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可以在中国的各种商品交易会和贸易市场推销。第三条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的按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物资,如审批机构不同意进口,或同意进口的数量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时,企业可申请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转请审批机构安
    2023-06-09
    80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外汇管理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0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
    •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需要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8
      如果还是国外的投资,就要申请如果是以该外商独资企业的自有资金投资的话,新企业就是内资企业了,不需该批准证书
    •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4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及
    • 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何时失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省府令15号发布日期:失效日期发文单位。第二条临:江苏省XX文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执行日期。
    • 外商投资企业对方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对外方股权的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23
      外商也可通过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而成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一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继续经营。这种收购股权的方式,其有利的一面是,相对收购资产的方式,税务要轻得多,一般只涉及预提所得税,所以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均采用收购股权的方式;其不利的一面是,外商作为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新的投资方,要与其他投资方一样按投资比例承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债务和责任。所以外商在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