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镇区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由镇区直接管理的工业园区,适用本意见。
二、工业园区申请设立的条件:
(一)符合市、镇区两级经济发展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工业园区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已规划污染物处置方式;
(二)已经设立工业园区的,原有工业园区的土地开发利用率已超过60%;
(三)镇政府(区办事处)已组织编制工业园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工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坚持规模原则,首期规划开发面积不少于500亩;
(五)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发展政策。
三、各镇区新办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不进入工业园区的原则上不予立项。已在工业园区外购地而尚未建设的工业项目,应动员其在工业园区内以等值土地调换入园区建设。
四、工业园区的设立审查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局牵头,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消防局、水利局、林业局、交通局、电力局、地震办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镇区向市发展计划局报送工业园区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污染物处置方案等相关资料;
(二)市发展计划局汇集镇区上报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联审部门转发相关资料,并组织召开联审会议。联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出具批准设立文件。
五、已经建成但未履行设立批准手续的工业园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一)已开发利用面积300亩以上,并有相应企业聚集,形成一定经济规模;
(二)园区内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区内工业企业符合环境、消防要求;
(三)各项配套设施基本完善。
六、对经批准立项的镇区工业园区,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一)镇区新建工业园区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优先调整安排;
(二)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垦复金在市留成部分中给予用地者50%的优惠;属优先鼓励发展项目的,同时享受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
(三)工业园区内出让工业用地按镇区基准地价下调20%计收相关的办证费用。
七、简化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的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一)投资额在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外资项目和公有投资项目除外),把立项审批改为登记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二)对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建设,市规划局、建设局可委托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三)除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工业厂房、库房),以及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工业项目外,消防局可委托消防大队审查有关消防事项;
(四)拥有员工500人以下、没有“三废”的工业项目的环保事项,市环保局可委托镇区环保所审核;如工业园区已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有集中的污水处理厂的,除重污染项目外其他工业项目只需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由镇区环保所按市环保局的委托进行审核;
(五)工业园区内企业需办理土地、房产审批或权属证明的,市国土资源局应优先给予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尽量缩短办证时间;
(六)其他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优先办理并尽量简化审批手续。
八、完善工业园区电力设施配套建设。加快工业园区内电力设施的审批和建设进度,在相关手续齐备后,电力部门要保证电力设施配套建设与工业园区建设同步。
九、全面调整和清理对工业企业的各项收费项目,属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允许继续收取的,在收费标准内按最低限收取,以减轻企业负担。
十、建立企业投资风险机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减缓工业企业的融资压力,推动中小企业竞争能力迅速提升,促进工业园区的建设。
十一、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监督和管理。市属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及时解决工业园区开发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我市工业园区的发展。
工业园区所在镇区必须明确一名主管工业的镇领导及相关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督促工业园区的建设按规划实施,加强园区内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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