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09:40:16 389 人看过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有:

1、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一定年龄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支付保险费。人寿保险是人寿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类型;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或者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以附加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者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3、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者造成残疾或者收入损失为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

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是射幸合同,即其权利具有期待性;是要式合同,即人身保险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是诺成合同,即自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不问损失与否与多少。为此,人身保险通常均为定额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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