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到付货款也是一种常见的网络购物方式。对消费者来说,这种方式与普通快件相比更保险:可以在见到商品实物后,再决定是否付款购买。
这种先验货、后付款的方式,决定了在签收前,无论快件包装是否完好,只要消费者与快递员共同填写一份开拆证明,就可以开箱验货了。
此时,作为第三方物流的快递公司接受商家授权收取货款,消费者拒收快件的权限也增大了,消费者拒收邮件的原因不再仅限于商品外观有损坏。如果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不满,或商家没有按照消费协议寄送来相应的商品,消费者只需写明拒收原因,就可以拒收。
一、网购要警惕哪些价格欺诈行为
与实体店铺相比,网络购物中的价格欺诈行为更加难以辨认。我市物价部门为广大消费者总结出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的七种表现形式:
一是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商家凭借所谓原价与现价间的价格差异,诱惑消费者购买。因此,网友们要认清商品本质,货比三家,价比三家,切不可一时冲动,受到商家的蛊惑。
二是销售商品时有价格承诺,成交后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多见于承诺免费安装、承诺好评返现、承诺赠送商品等情况。网友们要侧重于商品自身品质,切不可过分相信商家给予的价格承诺,因小失大。
三是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双十一专供价”等不实语言,或者使用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建议网友莫急于下单,关注一段时间后,如果商家有“猫腻”,就显而易见、真相大白了。
四是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这种情况较为常见,网友容易被这样的字眼诱惑,殊不知,这只是商家的促销手段,到底是不是所谓的“特价”“清仓价”等,无从知晓。所以,提醒网友们不必在意这些诱惑的字眼,商品质量和低价成交才是“王道”!
五是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这是网商常用的伎俩,与专柜、实体店等进行比较,诱惑网友购买,但网友们要注意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地、规格、计价单位等是否一致,还要亲自到专柜或实体店一看究竟,毕竟是眼见为实啊!
六是以标示低价的页面设计招徕顾客,但实际商品价格多数或全部高于所标价格。网上物品极大丰富,卖家众多,为了吸引网友眼球,很多商家在搜索页面或首页图片上大肆宣扬低价,但网友点进去之后,才发现低价商品仅有一款或已经售完,而其他商品价格是否低价,劝网友们还是用心观察比较一下吧!
七是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相信网友们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因为有赠品而兴致勃勃地成交,收货时赠品根本不能用,只能随手扔掉。建议网友们不要被赠品所诱惑,或者成交前与商家讲清赠品的细节问题,否则就可能引来收货时的伤心和愤怒……
二、商家赠送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是否可以找商家赔偿
可以,商家应当承担退还或者赔偿的责任。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事实上,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大多也计入销售成本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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