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离婚诉讼的级别管辖是什么
涉外离婚案件级别管辖分为一般管辖和特别规则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什么是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就是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还是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三、级别管辖的因素有哪些
级别管辖的因素有:
1.案件或案件所涉及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程度。一般而盲,性质越重大、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越复杂或敏感或处刑可能越重的案件,就越应由相应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保证掌握好政策、法律界限,保证审判质量。
2.案件社会影响面的大小。案件的复杂和处理的难易程度常常与其社会影响的强度和影响面成正比,所以,管辖法院的级别一般应当与此保持对应。
3.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负担。各级人民法院的具体职权范围和工作任务有很大的区别,级别越高的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工作内容就越广泛,任务越重,不宜审判过多的第一审案件,因此,大部分的案件需要放在中、基层法院来解决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本法对四级法院的管辖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使人民法院能灵活解决实践中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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