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以出让、租赁、授权经营、作价入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8:34:21 120 人看过

审批责任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处

审批项目依据:

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17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98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京政办发[1998]71号);

3.《关于印发的通知》(1999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1999]433号);

4.《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文件)。

5.《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国土资源部44号文件,国土资发[2001]44号);

6.《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42号文件,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时限:

12个工作日(地价评审的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

审批步骤: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核的申请,内容要求写明拟采取的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提出申请企业资产处置方案审核的请求。(《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2.国有企业地价评估报告备案表,到土地出让处领取统一表格填写。(《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3.企业改制前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4.企业拟订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方案应写明拟处置的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置方式。(《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5.上级部门及体制改革管理部门关于企业改制行为的批准文件;(《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6.地价评估报告。(《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二、初审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关于印发的通知》)

3.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符合《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17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98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京政办发[1998]71号)的规定。

4.实行备案制。对申办人委托评估的土地资产熟地价,经申办人和评估机构共同确认后予以备案,不进行实质审核。(《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5.企业改制设计的土地意见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需要进行土地处置审批,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6.企业改制已经其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时限: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需审定地价的另加40个工作日转下一环节。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四、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五、核准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六、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次性告知单:

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审核一次性告知单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核的申请,内容要求写明拟采取的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提出申请企业资产处置方案审核的请求。(《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2.国有企业地价评估报告备案表,到土地出让处领取统一表格填写。(《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3.企业改制前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4.企业拟订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方案应写明拟处置的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置方式。(《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5.上级部门及体制改革管理部门关于企业改制行为的批准文件;(《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6.地价评估报告。(《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申办人权利: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即可得到受理。

投诉部门及电话: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处65124573

注:一次性告知单仅在申办材料不齐全、审批中止、审批终止时由受理人填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9: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集体土地租赁权可否出资入股
    集体土地租赁权是不可以出资入股的,集体土地租赁权并不是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进行货币估价,不属于可以出资的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是什么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
    2023-03-24
    329人看过
  • 集体土地租赁权可否出资入股
    一、集体土地租赁权可否出资入股集体土地租赁权是不可以出资入股的,集体土地租赁权并不是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进行货币估价,不属于可以出资的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是什么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
    2023-04-19
    355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什么
    一、什么叫土地使用权出资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二、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合法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出资。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法律特征(1)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必须依法审批;(2)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受范围限制;(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估价结果要备案;(4)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
    2023-03-17
    270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什么?
    一、什么叫土地使用权出资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二、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合法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出资。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法律特征(1)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必须依法审批;(2)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受范围限制;(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估价结果要备案;(4)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
    2023-06-01
    206人看过
  •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有经营自主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2023-04-24
    323人看过
  • 土地经营权人可以用土地经营权入股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因此,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用土地经营权入股。一、不是本人签的小产权房购房协议卖方反悔怎么办不是本人签的小产权房购房协议卖方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买方的户籍不是在房屋所在地的,无权购买该房屋,协议无效,买方如果已经支付了部分或者全部价款的,可以凭相关支付凭证主张债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二、农村土地出租和流转有什么区别土地流转是指土地经营权流转,其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
    2023-04-07
    265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有哪些区别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6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取得方式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相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该土地归其使用,或者无偿交付该土地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此种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权即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系一种无偿的政府行政配置方式,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因而,划拨用地的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未经批准,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划拨土地
    •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
      新疆在线咨询 2021-03-30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9-28生效日期: 2002-09-28发布部门:北京市国有土地管理局发布文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及固定资产投资程序的改革,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已发生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
    •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绿地算转让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8-17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法律允许的。以上咨询的问题关键并不是土地使用权可否作价入股,而是某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另一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转让。如果属于转让,那么,就必须遵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25%投资比例的规定。如果不是转让,那么当然也没有25%比例的限制。 按照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
    • 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14
      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做加入股的,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本身就是无偿的,企业根本就没有权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作出任何处分,除非是国有企业的话才能入股。
    • 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处置方式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0
      目前,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规定必须以出让方式予以处置,二是规定可以在出让方式和租赁方式之间有选择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这主要考虑到,一方面如果让企业一律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企业改革可能要付出较大经济代价,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又要提倡企业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促进土地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