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鹰潭市保健食品广告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1、保健食品广告申请表;
2、电视广告、声音、文字广告的光盘;
3、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实际使用的包装(含标签)、说明书;
4、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5、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9、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二、鹰潭市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多个申请人共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应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
2.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三、鹰潭市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
第二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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