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未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4:04:36 164 人看过

业主未出席会议时,业主大会作出的会议决定符合法定人数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受到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加表决的业主的投票权能否计入已表决的大部分票,由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方案

一、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形式;

考虑到本小区的具体情况,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两种方式所得到的表决结果同样有效。

二、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集体讨论大会:2005年9月10日上午9点30分至11点30分

现场集体讨论大会地点:百旺家苑中心花园

书面征求意见时间:2005年时间为9月10日12:00至9月15日12:00

书面征求意见地点:百旺家苑小区

三、首次业主大会议程

1.表决通过《百旺家苑业主公约》;

2.表决通过《百旺家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举百旺家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

首次业主大会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具体负责组织工作。

五、首次业主大会参会资格认定

参加业主大会必须是本小区业主。“业主”指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购买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业主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六、会议及投票有效性的确定

1.会议有效性的确定:按参加表决和选举投票的业权总数计算,超过业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即为有效。

2.投票有效性的确定

大会决议的通过

通过《百旺家苑业主公约》:需要全体业权总数的三分之二,即。

通过《百旺家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需要全体业权总数的三分之二,即。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当选:需要超过参会业权总数的50%,即为有效。

如果有效人选超过九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取其前九人为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其余票数达到要求的候选人作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在该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因故减少时从候补委员中依次增补为委员。

如果有效人选不足九人,需要进行第二次补充选举,补选候选人为前次落选的前N名,补选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投票方式,计票方式同第一次选举。

七、选举投票的计票办法

1.设立投票监管小组,共有11人组成。居委会代表1人出任组长,筹备组代表1人出任副组长,另外选取小区志愿者中推举9人作为组员。筹备组代表辅助投票监管小组工作。

2.业主大会集体讨论现场投票的计票。集体讨论现场当日的选票在投票结束后,当天进行统计。统计选票时,由投票监管小组中推选4人为唱票人,分为两组;推选2人组成计票组。再从投票监管小组中推选3人,作为唱票组和计票组的监票人。上述9人共同组成集体讨论现场投票的统计组。投票监管小组正副组长为总监票人。

当日选票统计结果由投票监管小组11人中的半数以上共同签字后封存于居委会。

3.书面征求意见选票的计票。由投票监管小组安排在年9月10日12:00至9月15号12:00的时间内,在筹备组临时办公地点接待,设固定票箱接受业主投票;另外安排若干组流动票箱,每组3人,由监票小组成员1人带领志愿者2人,携票箱上门接受选票。每日征集到的选票在当日征集结束后按照上述第2款的规定进行计票并封存。

4.初步确定在2005年9月15日,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将汇总现场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所收到的投票的计票结果并在小区公示首次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百旺家苑小区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2005年8月24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六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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