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1、证明办理。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凭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本人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育龄妇女在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时间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2、证明审验。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件。据不交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限期交验。3、证明补办。成年育龄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件或者婚育证件不完备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限期补办。4、临时证明办理。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相对固定职业和住所的;(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流动人口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流动人口户籍地职责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职责:1、为流出人口免费办理《婚育证明;2、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3、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4、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5、与现居住地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6、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7、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8、流动人口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出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三、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职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职责:1、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2、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3、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4、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5、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6、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7、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8、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其他要求1、流动人口孕产妇到医疗机构要求提供产期保健服务时,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核查其婚育证件或者生育证明;没有婚育证件和生育证明的,医疗机构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对无证生育的,及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2、单位和个人招用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件。3、与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成年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4、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件等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5、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证明,并可以凭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6、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五、处罚措施1、成年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2、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3、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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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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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2流动人口存在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部门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流动人口因违法生育,在一地已按当地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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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如何办理?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6(一)适用人员: 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证明以及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二)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可用全家户口本代替;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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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办理流程?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31《规划》指出,未来十几年特别是2021-2030年,我国人口发展进入关键转折期。根据预测,人口总量将在2030年前后达到峰值,劳动年龄人口波动下降,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人口流动仍然活跃,家庭呈现多样化趋势。综合判断,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人口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口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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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的义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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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13办理条件: 户籍年龄在18至49周岁男性、未婚女性或离开本省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已婚育龄女性 需提交材料: 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和小一寸近照2张(已婚育龄人员加带结婚证及医疗机构或街道人口计生办3个月内有效的查环查孕证明) 办理程序: 1.办理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份,由社区居委会即时审核并加具意见 2.申请人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