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死亡赔偿】女婴打疫苗后猝死终审判医院无过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5:34:49 432 人看过

事件:女婴注射疫苗后不治身亡

2005年6月17日下午4时左右,邹某携6个月大女婴小晶到佛山市某医院进行第三次白日破疫苗接种。离开医院后,邹某到发廊染发,将睡着的小晶放在发廊内的沙发上。当晚7时30分许,小晶开始出现腹泻、呕吐。次日,小晶还出现发热的症状。邹某又向药店购药给小孩服用。

18日晚11时,邹某看到小晶的状况不断变坏,才将小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送院期间,小晶又发生了一次呕吐。6月19日凌晨1时,邹某到达佛山市某医院就诊时,小晶已经呼吸心跳停止。据医院急救记录,急救医生从小晶肺部吸出小量白色乳状物。1时30分,医生宣布小晶临床死亡。医院认为,送院途中,小晶呕吐导致误吸窒息,这是小晶致死的原因。

同年12月15日,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佛山市某医院。同年6月23日,佛山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审法院遂驳回邹某的起诉,邹某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邹某仅6个月大的女婴在医院注射了白日破疫苗约2小时后,便出现了腹泻、呕吐的现象,幼婴最终死亡。邹某称这是注射了医院提供的储存不当的疫苗的后果,但医院则坚持是邹某处理欠妥,导致了幼婴误吸入呕吐物。幼婴猝死是谁的责任?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医生表示,发热症状是白日破等疫苗较为常见的全身反应,一旦幼婴注射疫苗后出现严重的呕吐、发热现象,一定要及时到医院求诊。

终审:医院操作合乎工作规范并没过错

佛山中院指出,虽然邹某主张冰箱温度记录是一个区域值,但是根据一般的日常生活经验,在某个时间点所记录的温度值应是确定的数值,并非是一个区域值;同时,根据记录表的记录方式来看,部分记录表中记载温度值时在两个数值之间用标点隔开,可以证实医院的说法应为准确。

关于邹某在小晶出现不良反应后是否存在处置不当的问题,就目前的证据而言,没有证据证明邹某称在发现小晶出现不良反应时即与被告医院联系,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佛山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被告医院未有发现存在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和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因此不支持注射疫苗不当是导致小晶死亡的直接原因。小晶的死亡与疫苗不存在因果关系,抢救过程符合抢救常规。

综上,佛山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驳回邹某上诉。

1.焦点:家属行为是否延误治疗时机?

医院表示,邹某将女儿小晶放在开有空调的发廊睡了近两个小时,这可能是导致小孩受凉感冒出现发热、呕吐等症状的原因。

在小晶出现上述症状后,邹某并没有立即带小孩到医院就诊并查明病因,也没有咨询相关医生,而是自作主张私自到外面买药给小孩吃,从而不能对症下药,以致小晶的病情越来越严重。

对此,邹某说,她发现小晶出现呕吐等症状时即与被告医院联系,反映小晶接种后出现不良反应,但医院却称该症状为白日破疫苗接种后出现的正常反应。

邹某后来为小晶购买并服用的药物经广东省佛山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均符合标准。

至于小晶因呕吐物吸入肺内并导致窒息死亡,目前仅有诊疗手册可以证明,但该诊疗手册的真实性应受到质疑。

2.焦点:医院储存疫苗是否存在违规?

邹某表示,根据医院提供的《冰箱温度记录表》显示,事故发生前一天(2005年6月16日)、当天(2005年6月17日)1号冰箱的温度都为-18至6摄氏度。由该疫苗相关医学知识可知,该疫苗储存时已经冻结,极容易发生事故。

被告医院则指出,他们对疫苗的存放不存在任何失误和差错,反而是邹某错误地理解温度记录。医院存放疫苗的冰箱分为两部分,上部是冷冻箱,下部是冷藏箱。医院每天都要按要求对存放疫苗的冰箱的工作温度做两次测量,所测量的温度数值是一个确定数值。白日破疫苗是存放在冷藏箱,该温度完全符合白日破2至8摄氏度的存放要求。如果真如邹某所说,那么在医院接种疫苗的小孩都会因接种变质疫苗而死亡,而小晶已是同种疫苗的第三针,在前两次接种过程中也应会发生问题,但事实上却没有。医院解释说。

医生:接种后症状严重要及时就诊

佛山市一家医院的医生彭军告诉记者,包括白日破在内的数种疫苗,接种后最常见的全身反应是发热。发热一般在接种疫苗后24小时内出现,同时还伴有乏力、嗜睡、烦躁和周身不适等反应,少数宝宝可能还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胃肠道症状。

彭医生说,如果发热在38.5℃以下,宝宝没有其他明显不适,一般1~2天内体温就能恢复正常。但当宝宝体温超过38.5℃,还伴有较严重的烦躁、呕吐等症状时,就一定要及时去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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