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身亡公司赔否法院:已获高额交通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08:34:47 183 人看过

【龙虎网讯】工人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其家人得到了肇事方的赔偿。之后,家人又要求死者生前单位给予工伤补偿,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他们的请求,但法院的判决却截然相反。案件目前仍然未了,但是冲突焦点———交通赔偿与工伤补偿能否共举,成为不少人探讨的法律问题。

上班途中遇车祸获赔30万

戚某(化名)年纪不大,却是家里的顶梁柱。在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简称联强公司)工作的他,要养活无业的妻子和母亲、出生不久的儿子、年迈的爷爷,和正在读书的妹妹。

2003年12月19日下午,戚某开着轻摩行驶在常溧公路上,当开到联强公司马路对面时,后面一辆大货车为了超越他,越过马路中线行驶。这时,一辆广本小轿车从对面急速驶来,为了避让大货车,变道驶入了右侧的非机动车道,撞上了已过马路的戚某。倒在单位门口的戚某迅速被送到医院抢救,不过为时已晚。

溧水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此事故的认定是:广本超速行驶,并对公路上情况观察不够;戚某驾车左拐穿越公路,借道行驶,未按规定让行,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戚某的家人不能接受这个责任认定。他的妻子说:相撞地点是非机动车道的边缘,而这个路段是厂矿企业所在地,按规定只能限速慢行,但是对方的时速竟然有90公里,对方该负全责!去年,戚某的家人将肇事广本的主人———江苏xx家纺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告上了溧水县法院。

法院认为,比较双方引起该事故的原因力大小,以及双方所驾机动车优弱势程度大小,被告应负主要过错。

今年3月底,经过一审、二审两次审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xx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万元。

索要8万元工伤赔偿败诉

此事却没有因此画上句号。今年5月,联强公司走进了溧水县法院,他们要告的是戚某的家人,起因是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一份劳动仲裁书,仲裁书中裁决:联强公司支付给戚某的家人各项工伤补偿待遇8.2万余元。

原来,戚某的妻子认为:戚某是上班途中遇到车祸的,这该属于工伤。国家规定职工遇到工伤,单位要给予赔偿的,这跟肇事方赔我们钱是两码事!去年6月30日,劳动部门认定:戚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因工死亡。他的家人随即向溧水劳动仲裁委申诉,仲裁部门支持了他们的请求。

戚某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工亡事故,交通事故肇事方已经作了赔偿,而且赔偿数额高达30万元,现在赔付已经全部到位,他们还要求我们继续赔偿,这绝对是狮子大开口!联强公司方一提这事就气不打一处来。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是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责任。所以,我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索赔,与前一次侵权索赔无关!戚某方的代理人也有充分的理由。

这个案子,我们是第一次遇到。溧水法院的一位知情人说,为了慎重起见,办案法官咨询了国内诸多专家。

今年8月18日,溧水法院判决:联强公司对戚某家人要求的补偿工伤待遇各项费用不予支付。案件判决后,戚某家人表示将上诉。

法官专家详释断案依据

昨天,办案法官对此判决解释说:从此案看,戚某家人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已经获得了足额的赔偿,而且赔偿金大大超过了他们所请求的工伤补偿。倘若他们再获得补偿,也就从中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不符合正常的社会价值观念,违背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所以法院不能支持。

中国民法学会理事、南师大法学院教授黄和新博士对法院的判决表示完全认同:《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是在工伤保险这一有效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基础上,使得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死亡后,其人身以及财产损失得到有效保障,同样也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请注意,这些工伤待遇不是福利待遇,不是必须享受的,要看具体情况。我们知道,民事赔偿讲究的是过失相抵,假设戚某在这次事故中负90%的责任,那么他的家人在第一次官司中不会得到多少赔偿,这时,他的家人再向联强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时,就很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黄和新认为,此案折射出了相关立法中存在的缺失。今后的相关立法要规范和明确赔偿细则,才能让普通老百姓真正明白这些法律精神。(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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