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逮捕中的证据审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45:36 438 人看过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有学者提出:刑事诉讼的过程主要就是证据运用过程①。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在逮捕的审查适用中,证据对于证实犯罪事实,进而确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审查、适用逮捕,必须对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目的是为了确定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据能力。

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及其大小。只有具备了证明能力,证据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因此,证明能力是决定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本质因素。证据的证明能力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取决于证据的客观性,亦即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现象。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明能力;其二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联系,否则,对案件事实不具有证明能力。证据能力是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也称证据资格、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合法性等②。主要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度收集、运用。证据只有具备了证明能力和证据能力,才有证明力,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逮捕中的证据审查必须审查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情况,审查证据的法律资格。

逮捕中所适用的证据有一些不同于其他诉讼阶段证据的特性。一是证据的有限性。在审查逮捕阶段,案件的侦查尚未结束,有时甚至是刚刚开始,因此,收集在案的证据是非常有限的,不完全的;二是证据的可变性。审查逮捕中的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比较容易发生变化。而且,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司法人员对证据的认识和评价也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这些因素的存在,决定了在审查适用逮捕时必须特别注意对证据的审查。尤其是要对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以保证逮捕工作的质量,保证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

在逮捕中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应当针对不同证据的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审查。例如,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证明案情的,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因此对物证应当着重审查其外形、属性等,对书证则应重点审查其记载的内容。第二、应当注意将某个证据与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就其自身来审查,往往难以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如果将其与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进行审查,就可以发现问题,辨别真伪。这种综合分析,包括不同种类证据的比较分析,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勘验、检查笔录的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比较分析等。也包括同一类证据前后间的区别分析。如对犯罪嫌疑人在几次讯问中的不同供述,被害人在不同情况下的陈述的区别分析。

为保证证据的证明力,进而保证办案质量,在逮捕中审查证据除应遵循以上原则外,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审查:第一、审查证据的来源。这是指就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的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证据的来源,是认定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方面,通过审查证据的来源,可以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可信。审查的测重点包括:有关人员是否出于种种动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有关人员是否会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方面的原因,提供了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的证据;是否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客观因素,如距离远、光线暗、声音弱、事件发生突然以及持续时间短暂,用以鉴定的材料不当,鉴定仪器低劣,案发时间久远等。第二,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据能力,从而影响到其证明力。根据刑诉法规定,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收集证据的合法主体。一般而言,他们收集的证据是可靠的。但法律对收集证据的人数及特别情况下的具体主体有明确规定。这应当是审查证据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重要方面。第三,审查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这主要包括审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过程等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例如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威胁等非法情况。对当事人、证人等的陈述纪录是否客观、全面等。第四,审查证据的内容。这是指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是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证据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等。在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证据内容的审查必须结合案情进行,否则便不能正确审查证据,达不到审查证据的目的。

总之,逮捕中运用的证据既有证据的一般共性,又有其有限性和可变性等特性,因此在审查时应特别慎重,应严格遵循审查的原则,注意审查的内容

参考文献:

①杜世相著《刑事证据运用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②许宏建、刘中《论当前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据之证据能力》,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三期。

(作者单位: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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