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251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加和(曾用名郭家和),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佛山市三水区南边街道黄塘村委会海丰村东向30号。1994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1年9月28日因减刑刑满释放。2003年1月2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抓获,同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加和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3月25日作出(2003)三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加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认定,2003年1月27日晚19时许,被告人郭加和窜到三水区西南街道广场路10号,乘赵蕾不备之机,抢得赵的手提包一个(内有500元、一台价值1440元的诺基亚8250型移动电话和3张价值300元的购物券等物)。当被告人郭加和逃至三水区西南街道广场路4号楼下时,被治安人员人赃并获。缴回的赃物现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郭加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赵蕾的陈述;
2、赃物的清单、现场拍照;
3、赃物估价证明书;
4、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材料;
5、被告人郭加和的供述及辩解。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加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2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的态度较好,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加和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郭加和上诉提出:原审认定赃物的估价过高,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证实上诉人郭加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等方面相吻合,并经原审质证属实,本院经审核均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提出赃物估价过高的问题。经查,原侦查机关委托三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赃物诺基亚8250型手机进行评估,认为按原价1600元的九折,即1440元进行估价,本院认为是适当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加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2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上诉人曾因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在法庭上认罪的态度较好,原审已酌情从宽处罚。上诉人郭加和所提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郭加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国才
审判员蔡慕云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二○○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韩忠义
-
何向群、郭燕军抢夺案
158人看过
-
郭勇、任玉孝犯抢夺罪一案
94人看过
-
郭翔抢劫案
498人看过
-
戚某、郭某抢劫案
171人看过
-
抢夺行为和抢夺罪
296人看过
-
郭占生、张铎、沈杰抢劫案
416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抢夺和抢劫有什么区别,在案件中抢夺和抢劫处理结果是否相同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8两罪的联系: 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条件下,抢夺和抢劫可以相互转化。刑
-
抢夺罪和抢夺金额多少会判几年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8一、抢夺罪数额怎样认定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
-
抢夺案和抢劫案有什么区别,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宁夏在线咨询 2023-10-22两者的客体不同,再者就是客观方面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对于抢劫罪不止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对于不同的罪名所存在的处罚是完全不同的。
-
在哪里可以找到抢劫罪和抢夺罪的案例?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08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