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既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20:53:30 464 人看过

李某唆使王某盗窃罗某所有的一辆欲转让的汽车,并将罗某的住址和电话告知王某。王某和罗某联系,并表示欲购买其汽车。王某在试车时趁机用橡皮泥复制了罗某的车钥匙。后发现该车钥匙型号不对,王某又以试车为名找到罗某,并对车上的罗某说:“你的车怎么后面冒黑烟了?”罗某下车查看时,王某驾车逃走。

[分歧]

本案李某的教唆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教唆王某进行盗窃,而王某在盗窃预备阶段转化为抢夺,并且李某教唆盗窃的行为与王某的抢夺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的行为是教唆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是教唆的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王某接受了李某的教唆并实施了偷配和试用车钥匙的盗窃预备行为,因此李某和王某二人构成盗窃共犯,即李某是教唆犯,王某是实行犯。由于王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的预备,并且王某的行为在盗窃预备阶段转化为抢夺,那么李某关于盗窃的教唆只能是未遂。依据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此时李某和王某之间不再具有共同的盗窃故意。王某的抢夺行为和李某的教唆盗窃的行为没有关系,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共同犯罪理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教唆未遂。

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个规定是对独立教唆犯即非共犯教唆犯的规定。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独立教唆犯包括被教唆人没有实施任何犯罪和被教唆人实施了不同于被教唆之罪的他种犯罪,两种教唆未遂情形。除独立教唆犯外,教唆未遂还包括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犯罪,但其犯罪形态只是预备、中止或者未遂时的教唆。本案王某接受了李某的盗窃教唆并实施了偷配和试用车钥匙的盗窃预备行为,因此李某和王某二人构成盗窃共犯,李某是教唆犯,王某是被教唆犯。在该盗窃共犯阶段,由于王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李某的教唆只能是未遂。王某的行为在盗窃预备阶段转化为抢夺,王某主观上的盗窃故意也转化为抢夺故意,依据我国刑法通说的共同犯罪理论,此时李某和王某之间不再具有共同犯罪关系。相对于王某的独立于盗窃共犯之外的抢夺行为而言,李某的盗窃教唆又是一种独立教唆。

其次,对李某的行为认定为教唆未遂具有实质性根据。从教唆行为、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看,实行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教唆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这两种原因对于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是不同的。本案王某的盗窃预备行为转化为抢夺实行行为与李某的教唆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李某的教唆直接指向的是盗窃,从王某实施盗窃预备到实行抢夺,随着因果关系的延长,李某的盗窃教唆原因力的作用是既成不变甚至是趋弱的,而王某自身的能动作用则随着情况的变化随时得以充分发挥。李某的教唆原因力的作用,同王某的自身主观能动作用相比较,显然是次之的。在这种情况下,仍要李某承担犯罪结果既遂的责任,有悖于刑法的公正性。事实上,认为只要李某的盗窃教唆即出,无论王某是以盗窃、抢夺还是抢劫的方式完成犯罪结果,均要李某负既遂的责任是不合理的。假设本案王某抢夺不成,又转而实施了抢劫,甚至继续向下变换着罪名实施犯罪如何认定李某的行为呢?再假设因东窗事发李某以盗窃未遂被判刑,而王某潜逃抢劫既遂,那么对李某是否还要以盗窃既遂处罚呢?将教唆行为超越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而无限制的与实行行为捆绑在一起,与情与理不符。另外,对于事实错误的行为性质,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认定,仅以客观上发生的犯罪结果来认定李某的教唆构成既遂未免有客观归罪之嫌。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客观是否相统一必须以犯罪构成为客观标准。由于李某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构成要件上不相符,李某对王某实施的抢夺只能承担过失责任。而对于过失,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李某的该过失行为不能定罪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2日 22: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本案张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案情]张某和李某两人互不认识,2007年12月的一天晚上深夜,张某骑自行车经过一家当地县城的超市,发现该超市有一门半开着,但不知道门是怎么开的,张某伸头往超市里面看了一下,发现没人,于是张某停放好自行车后进入超市取东西;此时李某也骑自行车经过该超市,发现类似情形,也进入超市取东西,两人相视而笑,半小时后张某装了一大袋子东西欲走,无法把东西搬上自行车,这时张某让李某过来帮忙,帮他把袋子抬到自行车上,李某想对自己也没有坏处,就过来帮张某。张某走后李某吸收张某的教训,心想拿少些吧,不然自己抬不动。随后李某拿了东西也走了。事发后知道:张某偷的东西价值2.2万元;李某偷的东西价值1.3万元。[分岐]对于张某和李某的行为的定性(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其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是共犯,且张某的盗窃数额是2万,李某的盗窃数额是3万;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他们不是共犯,而是同时犯,
    2023-06-11
    363人看过
  • 是否构成吸毒罪教唆引诱欺骗行为
    对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人的处罚是:构成该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引诱他人吸毒罪既遂法院怎么量刑?引诱他人吸毒罪既遂法院的量刑: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二、中国新刑法欺骗他人吸毒罪既遂判几年中国新刑法欺骗他人吸毒罪既遂判刑标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
    2023-06-25
    232人看过
  • 本案李某成立盗窃中止还是既遂
    [案情]李某与王某密谋共同盗窃,李某负责在门口放风,准备接应,而由王某入室盗窃。在门口放风的时候,李某突然觉得很害怕,没有与正在室内行窃的王某打招呼,自己一个人就先溜走了。后来东窗事发,查明王某所盗的财物价值数万元,此案中李某成立盗窃中止还是既遂?[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成立盗窃中止。从主观方面看,李某有盗窃的犯罪故意,但客观上李某并未盗得任何财物,并且李某消极的放弃了正在实施的行为,在放风的过程中一个人偷偷溜走了,属于《刑法》第24条规定的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所以李某成立盗窃中止。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成立盗窃罪既遂。盗窃罪作为典型的结果犯,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如果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那就成立犯罪既遂。本案中王某很显然成立盗窃既遂。李某与王某密谋共同盗窃,而后由王某入室盗窃,李某在门口放风,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
    2022-10-25
    423人看过
  •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逃逸问题。
    本案中李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点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李某事发后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辩护人认为不构成逃逸。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规定对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但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首先,事故发生后,因为是初学,李某吓的六神无主,用他本人的话讲是吓晕了,怕当地人打,在师傅罗某的主使下才坐上车离开现场的;其次,事故发生后,将车开离事故现场的是罗某而非李某;最后,当惊恐万分的李某回到A区后,将此事告知家人后,内心才逐渐冷静下来,最后连夜同家人董某租用出租车赶回B区投案自首。因此,辩护人认为李某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李某的行为
    2023-03-20
    150人看过
  • 构成教唆罪的教唆人怎样构成
    我国法律未规定教唆罪,只有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罪判多少年需要根据具体的教唆行为进行分析,比如教唆他人吸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2023-07-28
    235人看过
  • 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37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至2005年间,黄某某在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伪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石油分公司”的公章,与北京市某急诊抢救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先后向该中心销售柴油426654升,应结款为人民币1372995.74元。至其被抓获归案前,黄某某从该单位结走款项计人民币1311632.05元,余款61363.69元尚未结清。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某无证经营成品油,且在所销售的油品中掺杂、掺假,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40条和225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较重的罪名,即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
    2023-05-31
    221人看过
  • 刘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罪
    2003年12月23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刘X在黑河市自家门前因琐事与过路的学生王X发生口角,刘X返回家中取一把匕首追上王X,二人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刘X用匕首刺至王X左颈处,将王X刺倒后逃离现场。王X系左颈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犯罪嫌疑人刘X先逃至市内一家计算机培训中心找到其朋友窦某某,并将自己用刀捅人一事告诉窦,窦领其先到自己家中躲藏,后用其父亲的手机将刘X用刀捅人的事告之在外地打工的刘某某(刘X的父亲),刘某某先跟朋友由某某联系,后让儿子到由家取100元钱,然后到龙镇找他。窦某某和刘X到由家取到钱后坐火车前往龙镇找其父亲,刘某某、翟某某将二人接至龙镇翟家藏匿。12月23日晚至24日,刘某某多次打电话让由某某及窦某某的父亲打探被捅人的情况,24日由告诉被捅的人已死亡,公安机关正在调查,让刘某某将手机卡扔掉,窦某某的父亲告之刘某某警察正在其家中进行调查,让刘某某将其儿子作案时所穿
    2023-04-25
    373人看过
  • 未成年人的教唆犯能否构成教唆犯罪
    未成年人可以认定为教唆犯罪,因为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教唆犯罪也是需要被处罚的。如果犯罪分子教唆未成年犯罪,会加重处罚。一、刑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刑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有:犯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分子依法属于预备犯、未遂犯、从犯或者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唆犯;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具有自首等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或者有立功表现。二、强奸未成年人可以判死刑吗强奸未成年人可以被判死刑,具体标准如下:1、强奸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可以被判死刑;2、强奸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多人的,可以被判死刑;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可以被判死刑;4、二人以上轮奸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可以被判死刑;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2023-02-14
    274人看过
  • 教唆犯既遂标准
    法律综合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4-05-06
    225人看过
  • 未遂的教唆是否可罚
    教唆未遂可以定罪。法律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教唆未遂可以定罪。一、教唆未遂如何处罚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而使教唆行为未遂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属于独立的教唆犯,而非共同犯罪的教唆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被教唆人拒绝了被教唆人的教唆。(二)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犯的教唆,但实际上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如果被教唆人哪怕是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也不属于“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三)被教唆人当时答应实施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但实际上实施了其他犯罪。(四)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经有
    2023-02-25
    465人看过
  •  既遂与未遂教唆犯的界限
    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虽然接受了教唆者的教唆,但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包括被教唆者拒绝教唆者的教唆、当时表示愿意实施教唆的所教唆的罪但实际上却实施了其他犯罪。教唆未遂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如果被教唆者实施了犯罪行为,则需要根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来判断其罪责。关于教唆未遂的教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被教唆者拒绝教唆者的教唆、被教唆者虽然当时介绍了教唆者的教唆,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被教唆者当时表示愿意实施教唆的所教唆的罪,但实际上却实施了其他犯罪。 教 唆 犯 的 既 遂 与 未 遂 判 断教唆犯的既遂与未遂判断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对于正确量刑以及定罪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对于被教唆的人,如果实行了犯罪行为,就属于实行犯,被教唆的人是间接实行犯,实行犯与间接实
    2023-09-12
    326人看过
  • 于某构成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
    【案情】,于某为劫取钱财回安徽老家过年,事先在扬州汽车西站蒋王街道办附近租赁房子。元月20日,于某伙同李某等人,携带钢筋、木棍、匕首等作案工具,在汽车西站内外寻找抢劫目标。下午5时左右,于某、李某等人在汽车站候车室将姚某带至其租赁住房内。于某等人在较长时间内用所携带的作案工具殴打、威胁姚某,欲抢劫姚某的财产,而姚某当天恰好并未携带任何财物。于某等人无奈放掉姚某,接着又去寻找抢劫新的目标。姚某随后到街办派出所报案而案发。【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某等人犯抢劫罪均无异议,但对认定是抢劫罪未遂还是既遂,存在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抢劫罪既遂与未遂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本案中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企图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另一种意见认为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2012-06-22
    428人看过
  • 陈某的诬告陷害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案情回放】陈某意图陷害周某,遂捏造了周某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实施,对周某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欲使周某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争议焦点】第一种观点,陈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第二种观点,陈某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罪未遂,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属于分则第四章人身权利犯罪的范畴,不同于79年刑法将之放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范围,这一变化是基于保障人权日益强化的社会发展之需求,则属于未完成形态而非既遂形态,因为其行为并为实际侵害被害人周某的人身自由,即主要客体并未遭到实际侵害;2、陈某的行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故不属于中止;3、陈某已经实施了诬告陷害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即已经着手,故不属于预备;4、再来分析陈某的诬告陷害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无罪。根据《刑法》第24
    2022-10-29
    435人看过
  • 本案杨某的行为是强奸既遂吗
    案情:张*忠、杨-涛和姜*富都是二十多岁的无业青年。2003年8月5日凌晨2时许,三人在江西省吉水县城吃完夜宵后,寂寞无聊。张*忠提议:搞个女人玩玩”,姜、杨二人表示赞同。而后三人在一黑暗小巷中途遇下夜班的女工赖某某,三人强行拦住赖某某,说要与她玩玩”,赖不同意,张便用刀威胁赖说:不走就捅死你”。三人挟持赖某某到张*忠租住的房间。在张的房间内,张、姜二人先后强奸了赖某某。接着杨-涛不顾赖的哭泣,趴到她身上欲行强奸,但因饮酒过多而未能得逞。而后,三人将赖某某放走,并警告赖不要去报警,否则就杀死她全家。案发后,杨-涛的认罪态度较好。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杨-涛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对其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涛与他人一起轮奸妇女,属于共同实行犯。共同实行犯是共同实施犯罪的人,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既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彼此联系,
    2022-11-06
    72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教唆既遂是否一定要以被教唆者犯罪既遂为标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6
      应该不是。教唆既遂的标准应该是被教唆者只要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无论又没有形成犯罪既遂,都应该就构成了教唆既遂。
    • 吸毒罪既遂还是教唆教唆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3
      根据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从重处罚事由引诱、教唆、欺骗未
    • 教唆罪的成立一定要被教唆人实行教唆行为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6
      不一定的,只要有教唆的主观和教唆的行为以及主体适格就可以成立犯罪的。至少被教唆的人没有行为,那可能是犯罪未遂。如被教唆人不愿意实施犯罪。
    • 教唆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15
      刑事案件中,教唆犯是有既遂和未遂情形的,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被教唆人犯罪未遂的,教唆犯就会构成犯罪未遂。反之如果被教唆人犯罪既遂的,那么教唆犯也会犯罪既遂。
    • 什么是教唆犯,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教唆犯的行为是否合法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5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杀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刑法第17条第2款)。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