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执法的依据和监督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08:01:58 362 人看过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市规划局对违法建筑享有执法权(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以及按照市政府责令强制执行权),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属于市规划局的直属机构,专门负责规划执法指导、协调、人员培训等各项工作,各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属于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的下属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无论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还是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无论是在建违法建筑还是存量违法建筑,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执法。

《行政复议法》对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影响和要求

为了确保《行政复议法》正确实施,当务之急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及时制订与《行政复议法》相配套的税务行政复议法规和规章,及时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

为了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国家税务总局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制订新的配套税务行政复议规章。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清理各级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的内容:

1.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税收实体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予以废止。如有的税务机关规定无论纳税人账证如何健全均按代征率征收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

2.对税务机关超越其职权范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依法予以废止。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省以下(含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行政处罚项目和种类,但在实践中有的税务机关却规定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的,给予停供发票处罚,类似这种规定应予废止。

3.虽然法律、法规未作出具体的条文规定,但是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文件也应予以废止。如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应属于违法的规定,要予以废止。

(二)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复议机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及时建立健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条例》规定行政复议具体事项由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负责。就目前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来看,一般都设置了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但行政复议办公室有的挂靠机关办公室,有的挂靠征管处,也有部分挂靠法制机构,并不统一。《行政复议法》规定由法制工作机构作为复议机构,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这一规定对复议机构的设置作相应的调整。由于复议机构所从事的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因此在对机构进行调整时应遵循独立审案原则和专职原则,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申请复议权。

2.认真审查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同时规定,此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规定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予废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是15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征管法》关于复议期限的规定失去了优先地位,1999年10月1日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一律为60日。根据这一规定,一是应及时修改《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复议机关在审查纳税人的复议申请时应按照60日的法定期限认真审查是否超过法定复议期限。

3.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工作职责。由于《行政复议法》缩短了行政机关受理审查复议申请的时限,强化了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复议机关的工作难度。因而,复议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高质、高效地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保障申请人、第三人在申请复议后查阅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监督权利;对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与适当的被申请人,应依法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有意偏袒被申请人一方。

(三)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应坚持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税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要切实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以防止今后成为被申请人一时因提不出证据而陷于被动的局面。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包括程序上的举证责任和实体上的举证责任。其中前者指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其程序主张的义务,后者指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其实体主张的义务。从税务机关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今后应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并重视程序上的举证责任。

注释:

[1]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30页)。

[2]参见夏锦文、蔡道通《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

[3]参见威廉韦德(英)《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

[4]参见应松年、刘莘《行政复议法讲话》(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5]对行政复议的性质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分为这样几种:一是行政说,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且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司法说,认为行政复议就其内容而言是司法活动,复议的过程是解决行政纠纷的过程,而且在形式上具有司法活动的特点。三是行政司法说,认为行政复议兼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色彩,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准司法行为。

[6]参见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8页)。

[7]参见江必新、李江《行政复议法释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1页)。)

[8]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12页)。)

[9]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17页)。

[10]参见罗豪才《略论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3-16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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