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于继续履行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9:32:23 170 人看过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诸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即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对于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是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实际的负担义务情况而定,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据造成的后果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2、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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