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在合理的时间里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的上下班途中,出现情况属于工伤。对于在合理的时间里面,往返工作地和配偶以及子女居住地,合理的路线上下班途中,出现受伤的情况也属于是工伤。对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需要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以及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伤,也属于工伤。
我父亲因在建筑工地受伤,左腿股骨劲骨折,现做的镙钉内固定术,右足除拇指外全部粉碎性骨折,住院10个月,现右足所有指拇不能自主动弹.请问这所有赔偿应如何算,依据是什么?
一、依据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七级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i)九级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j)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你说的情况,如果右足其它四趾功能丧失,可以评定为七级伤残,骨折后行内固定,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否则为十级伤残。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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