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付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21:05:40 145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进行验收。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符合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2)城市规划要求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

(4)移民安置计划的实施;

(5)物业管理的实施。

如果集团的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买受人。未按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延误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买受人。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擅自交付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主要建筑材料的现场试验报告,本工程使用的建筑构件和设备;

(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资质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交通、行政、行政、行政、司法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文件,消防、环保部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所需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施工质量标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齐全,签订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竣工交付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评定为合格或优良;(3)设备,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和构件应具有技术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必要的现场试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办理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相关手续;

(5)签署了工程保修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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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4日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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