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上的添附物和残值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1:41:47 265 人看过

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处理方法如下:

1、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决定自行增加附件的,承租人应当自行清除附件,如果不能去除,出租人一般不需要补偿;

2、经出租人同意,合同解除后,由于附件无法取回,已成为附件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虽违约,但所留装修物对出租人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人酌情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有关租赁物的条款

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用租赁物或从他人使用租赁物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租赁物的条款涉及这样几个方面: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应以明确的语言加以确定,如汽车,是小轿车还是货车

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用租赁物或从他人使用租赁物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租赁物的条款涉及这样几个方面:

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应以明确的语言加以确定,如汽车,是小轿车还是货车,要约定清楚。对租赁物本身的要求,租赁物应是有体物,非消耗物;应是流通物而不是禁止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不能作为租赁物。如枪支是禁止制造、买卖、销售的,也是不能出租的。租赁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对于种类物,一旦承租人对其选择完毕就已特定化。例如,承租人要租赁一辆汽车,他在出租人处指定了一辆车号为B93468白色桑塔纳轿车,这时此辆轿车已特定化,出租人只能将该轿车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约定明确关系到租赁物的交付、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等问题。

租赁物的数量。明确数量,出租人才能准确的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它也是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的依据。

租赁物的用途。租赁物的用途关系到承租人如何使用该租赁物,因为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的用途就必须约定清楚,否则当租赁物损坏时,出租人就难以行使其请求权。租赁物的用途应当根据租赁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确定。例如,用于载货的汽车不能用于载人,用于制造精密器件的车床不能用于制造一般的器件。约定租赁物的用途也可以明确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过程中的消耗的责任归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30日 12: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要约相关文章
  •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怎么样处理添附物
    一、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怎么样处理添附物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处理添附物的方式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用补偿;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原则有什么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等。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法律其他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
    2023-11-01
    204人看过
  • 地上添附物的产权应归谁
    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根据上述规定,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所有权归属。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三种解决途径:一是恢复原状,各归其主;二是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三是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
    2023-06-13
    385人看过
  • 租赁合同解除后增添物如何处置
    [导读]阳光超市咨询:济南市某工厂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工厂将其一栋整体楼出租给某公司。某公司有权在租赁期内对出租房屋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内外装修和改造。该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某工厂缴纳房屋租金等费用。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与他人合资成立超市,并由该超市实际享有并履行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某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该超市在承租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修改、装饰、装修,加建了部分设施。经评估,该装修改造的工程和增建工程的现值为230余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该超市累计拖欠房屋租金320余万元,拖欠水费、电费、取暖费、蒸汽费、电话费共计350余万元。因超市欠租,某工厂于合同到期前自行将房屋收回。请问,超市是否可以要求工厂支付一定的房屋改造费用?蓝律师:本案虽然是由于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违约引起的纠纷,但却涉及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房屋上的增添物如何处置的问题。此处所指增添物,是指在作为租赁房屋
    2023-06-09
    481人看过
  • 应该如何履行租赁人的行使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承租人的租赁物妥协保管义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有保管和维护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有收益能力的,承租人应保持其能力,保持租赁物有收益能力的费用是为了使承租人自己使用收益所必要的费用,此项必要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保管租赁物时,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一般应包括以下四点要素:1、
    2023-08-14
    182人看过
  • 合同终止后房屋租赁如何处理附着物?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二、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可以分为出租方违约以及承租方违约两种情况,我们分别讨论。(1)出租方违约,一般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出租方反悔不出租房屋,或者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则承租方有拒绝解除合同,要求继续租赁;如果被强行退租的,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则要赔偿承租方实际损失,包括装修折旧、可能的收益损失等等,但这些都需要举证。二是如果出租方拒绝维修的,则承租方有权自行维修,并要求出租方承担相应费用。(2)承租方违约,则可能有这样三种情况,一是延期
    2023-07-08
    250人看过
  • 如何处理房屋租赁中的装修和物品
    分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和合同期限届满三种情况讨论: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人拆除(恢复原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补偿,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折价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利用,根据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同期限届满,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拆除,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予补偿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拆除,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下列情况处置: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予赔偿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据过错分担责任可归责于双刀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装饰装修处理办法1、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023-07-07
    316人看过
  • 融资租赁中租赁期满如何处理租赁物
    一、融资租赁中租赁期满如何处理租赁物融资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方式主要由融资租赁合同所规定。1.退租,即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2.续租,即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出租人,并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然后签订续租合同。二、租赁期满退租事宜1.在租赁期满退租时,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这通常包括确保租赁物的完好性、清理和维护等。2.承租人还需要确保在退租前支付所有应付的租金和其他费用。3.出租人在收到退还的租赁物后,会进行验收并确认其状态,然后根据合同约定处理租赁物。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受到损坏或丢失,承租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退租前,承租人需要仔细检查租赁物的状况,并与出租人协商解决任何潜在的问题。三、租赁期满留购选择1.在融资租赁中,另一种常见的租赁
    2024-08-01
    340人看过
  • 添附物的求偿权
    不当得利
    以财产添附中的附合为例,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主物的所有人取得财产(包括从物)的所有权,并非是无偿的,因添附丧失权利或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向取得添附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主物所有人求偿。这种求偿权应当如何保护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应按不当得利处理。笔者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一般指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的情形),使他人受损而使自己获益的行为。而现实生活中,发生添附者,多为当事人之间有过约定。所以,将之界定为不当得利似属牵强。另外,按不当得利处理,由取得添附的不动产所有人按照原动产价值返还给另一方,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会加重不动产所有人的负担,对其亦不公平。例如乙承租甲的房屋开饭店并装潢,但不久门前即遭市政建设改造,致使该房根本无法经营餐饮业,如一律折价给甲,对甲显然不公。当然,如果不给予乙一定的补偿,则对乙也不公平。求偿权就是请求补偿的权利,而不涉及物权
    2023-08-16
    227人看过
  • 毁坏价值1000元财物应该如何处理?
    故意损坏他人财产一千元以内通常会被勒令赔偿,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情节较为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023-07-15
    445人看过
  • “添附”物权的所有权如何确定?
    【案情】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好友刘某见后十分喜欢,以价格5万元购买之。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时,方知道该石系其父借用观赏。该石当时价值8000元。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问题】1、王某将奇石雕刻后的石雕所有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刘某能否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为什么?【评注】1、本案涉及添附取得所有权问题。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则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这个新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1)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2)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合并在一起,对原物已经不能认别,且难以分离从而形成新的财产。
    2022-04-23
    119人看过
  • 租赁物有担保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一、租赁物有担保租赁合同如何处理1、租赁物有担保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要依据担保物权设立的时间而定:(1)、如果签订租赁合同前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租赁合同不以能对抗担保物权,如果出租人未告知承租人设立担保物权,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2)、签订租赁合同后设立担保物权的,租赁物产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二、房屋租赁纠纷怎么处理1、租房纠纷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寻求一位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人。2、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请求调解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3、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物有担
    2024-03-13
    425人看过
  • 租房到期装修添附物归谁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与房屋无必然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是房屋装修的装饰物和后来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地板、天花板以及抽油烟机、空调等物件,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我国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法律知识:《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
    2023-05-05
    425人看过
  • 承租人添附的补偿责任如何处理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一、土地租赁合同如何判违约只要是违反了这个合同里面的相关规定就是算违约。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
    2023-03-13
    461人看过
  • 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时如何处理合同附着物
    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时如何处理合同附着物解除土地租赁合同附着物的处理:1.合同如果对附着物的处理问题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2.合同如果对附着物的处理问题没有约定的,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处理附着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土地租赁合同有几年的诉讼时效土地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2023-09-12
    44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要约
    词条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一个要约,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经对方... 更多>

    #要约
    相关咨询
    • 租赁合同解除时房屋上的添附物怎么处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6
      通常折价补偿的,当然关键看你们的协议怎么约定的
    • 房屋租赁未约定添加物如何处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19
      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添加剂,租赁合同终止时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加装修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
    •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残值我们应该如何处置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7
      《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而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约
    • 融资租赁租赁期满该如何处理租赁物?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3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留购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在付清应付的租金后,只要向出租人支付一笔双方商定的设备钱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与出租人更新合同,继续承租租赁物,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承租人未退回租赁物,出租人同意合继续有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赁物或者留购租赁物,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终止。退租是指租期届满,承
    • 房屋出租人擅自添附出租人的装修物应当如何处理?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装修物构成附合时,其归属适用添附制度解决。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对于善意添附,出租人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