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亟待加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12:08 106 人看过

商业秘密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关系到就业的自由选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因此,国家需要从宏观和战略的角度来认识和解决商业秘密的相关问题,企业也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我国商业秘密发展的战略目标,商业秘密发展战略的总体思路和重要举措

商业秘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993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初步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框架,启动与国际接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逐步完善司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商业秘密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

(1)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有待加强。一般来说,中国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漠不关心。主要表现在:

严重侵犯商业秘密。企业既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又是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商业秘密的主体。随着市场竞争的深入,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更加严重。问卷调查显示,71.5%的企业认为商业秘密易受侵犯,62%的企业承认曾经泄露过秘密,特别是“客户信息和新产品研发信息”

对商业秘密的认知相对较低。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问卷调查显示,经营者普遍认识到技术信息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然而,对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认定远不如前者。此外,小型企业对商业秘密形式的认知显著低于大型企业,缺乏有效的商业秘密内部管理组织。问卷调查显示,仅有约20%的企业将商业秘密交由“知识产权部”、“法务部”等专门机构管理,约42%的企业由“财务”、“办公室”、“人事”等部门兼职管理,约37.6%的企业没有商业秘密管理部门。按所有制类型对被调查企业进行分类,发现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只有不到20%的企业设立了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36.5%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在私营部门,情况更为严重。45.5%的科研院所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但18.2%的科研院所根本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还不完善。调查显示,目前59.5%的企业在授权商业秘密时没有签订保密合同,22.83%的企业没有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在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企业中,主要采取防止外企入侵的措施,而忽视了防止内部泄露措施的设置。这一现象说明目前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完善,针对性不强,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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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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