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一、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仲裁与诉讼有六个区别是:
1、受理机构不同。仲裁由仲裁委受理,诉讼由法院受理;
2、处理方法不同。双方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不能再诉讼;
3、处理原则不同。仲裁按照自愿原则,诉讼不以另一方意志为转移;
4、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发生的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
5、程序不同。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
6、透明度不同。仲裁不公开,法院公开。
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1、受理。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组庭。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
3、裁决。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二、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可以和解或调解,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先调解,后仲裁,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即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3)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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