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9:24:03 450 人看过

1.行纪人有报酬请求权。行纪合同属有偿服务合同,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必须是在行纪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后,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不仅指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或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必须是在该合同的相对人已实际履行了给付义务后,这时行纪人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如果合同因行纪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无法给付时,行纪人则丧失报酬请求权。但由于委托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行纪人仍有报酬请求权。

2.行纪人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行纪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的条件相同。行纪人请求偿还费用是以所行纪的事务已经按委托人之意图或合同约定完成为条件的,但如果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没有履行,并不是由于行纪人的原因造成时,行纪人虽然失去报酬请求权,但仍应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3.行纪人有介入权。行使介自主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事务必须是以购销活动为内容,其所购销的商品或财物必须有市价可依,或得到委托人的认可;二是在合同中无反对此类行为的约定。具备这两个条件行纪人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4.行纪人有拍卖提存权。拍卖提存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必须是委托人拒绝受领;二是行纪人指定期限催告委托人受领。为避免损失的扩大方可行使这一权利。

5.行纪人有遵从委托人指令的义务,行纪人必须在委托人指令及授权范围内为法律行为。

6.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行为。

法律咨询:

2004年7月1日,叶-女士花了21000元从陈某手里买下一辆旧面包车,两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并一道去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陈某随即与原车主黄女士补签了车辆转让合同,明确从2004年7月1日起黄女士以17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汽车转让给陈某。这一倒手,陈某就赚进4000元。

然而叶-女士没有想到,这辆车无法实际使用。叶-女士在法庭上说,自己与黄女士并不相识,是直接从陈某手里购得车辆。陈某交车时没有提供购置附加费凭证、养路费交纳凭证等相关证件,存在手续不全的事实,且该车的车辆购置税、养路费、滞纳金等均未付清,导致自己至今无法实际使用该车辆。叶-女士因此以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买车合同,退还车款。陈某则辩称,车辆既然能够过户,说明当时的办理手续是齐全的,他不同意退回车辆,但表示可以帮助叶-女士再将面包车卖掉。

律师回答:

陈某与作为第三人的叶-女士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陈某应承担出卖人的相应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八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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