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9:21:58 483 人看过

陕财办会[2005]7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部长令(26)号公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就有关问题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时不在会计工作岗位,现已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持“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已经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持证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持“证书”和填写好的注册登记表,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注销原注册登记。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证书”发放过程中要根据申请人是否在会计岗位来决定对其“证书”是否进行注册登记,不得将“证书”首页的“发证日期”视同为“注册日期”。本“通知”下发后,所有在岗的持证人员应在2006年底以前全部办理注册登记,新发生的上岗或离岗情况按“办法”规定办理。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且未办理“证书”调转登记的,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且未办理“证书”调转登记的,应当自本“通知”下发后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持证人员的调转登记通过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中工作单位信息的变更来完成,不得以换发新证来替代调转登记。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一)至(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持相关有效证明或“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证书变更登记,以便及时更新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对外提供更真实、准确的情况。

四、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监督检查登记。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办法”第二十六条(一)至(四)项规定内容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证书”中作以记录。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来保证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五、我省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的形式和时间尚未确定。在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未实行统一考试前,我省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可以替代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的成绩合格单。珠算(普通五级)考试参照中国珠算协会制定的有关鉴定标准执行。

六、关于“证书”编号规则。新证书编号共14位,1-6位是行政区划代码,其中第1、2位为陕西省代码61,第3、4位为市区代码,第5、6位为区县代码;第7-8位为组织管理码(国家机关为01,事业单位为02,企业为03,公司为04,社会团体为05,其他组织为06,待业为07);第9-14位为“证书”顺序编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证书发放过程中要按照新的编号规则对证书进行编号。

七、关于“证书”验印。为落实责任,方便管理,今后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证书”办理过程中不再进行全省统一验印工作,由各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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